大家车网 2011-11-09 00:00 来源:晶报 作者:
车主状告典当行索赔151万,一审判赔135万,双方不服均上诉
我要赎回来!勾特/图
车主马先生因需要资金周转,将买了9天的宝马车质押给典当行;没想到赎期未到,车辆却被过户到他人名下,拍来的靓车牌号也没了。为此,他将典当行告上法庭索赔151万余元。南山法院一审判决典当行赔偿马先生135万余元,双方均不服上诉。前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马先生诉称:今年4月,他因临时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向深圳市亘富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并用自己花140多万元购买的宝马车质押。4月7日,双方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约定质押价为110万元,期限30天。合同签订后,马先生按照约定将车辆和相关凭证一起转交给典当行,典当行将扣除5.5万元利息后的104.5万元转账给马先生。
同月26日,马先生称其已经不再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向典当行提出提前还款,要求其返还宝马车。他这时发现,典当行没有经过其同意将该车转卖给他人。马先生认为典当行此举构成严重违约,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其车辆、保险、律师费损失和违约金共计151万余元。
典当行一方则有另一番说法:按照《典当管理条例》和深圳车辆质押典当惯例,双方应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但马先生一直不予配合。为了保证典当行借款的安全性,典当行将车辆过户到其员工朱某某名下,并非私自出售。
因车辆办理过户后车牌号变了,马先生称其“粤B886××”靓号是花钱拍到的,拒绝接受该车。马先生虽然一直向其发律师函,但过了还款期都没有实际还款,违约在先,典当行于是在过了还款期近一个月后将车出售。
南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典当行称双方应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但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对此进行约定。协议签订后马先生及时交付了车辆和凭证,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典当行占有车辆和相关凭证后,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保障了债权的安全性。但典当行在涉案汽车质押期间,未经马先生许可擅自将车辆的所有权转移到他人名下,并变更了车辆的车牌号码,在马先生对此提出异议并协商赔偿过程中,又将该车辆出售,其不当处分质押物的行为,已经侵害了马先生对出质车辆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按一般车辆使用年限为15年对涉案车辆折旧后,一审判决典当行应赔偿马先生135.3万余元,驳回马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马先生和典当行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 孟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