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11-01 10:07 来源: 深圳新闻网 作者: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31日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2年1 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调研起草、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一审二审过程中,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社会公众反映的许多意见都得到吸收。为使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该重要法规,促进条例有效实施,记者就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采访了牵头条例起草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
道路规划设计有缺陷将追究设计者的责任
傅伦博表示,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的科学合理规范,对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的路段交通事故频发,与道路规划设计不科学、不合理有直接关系。如南坪快速路塘朗山隧道出口处,设计者在高架桥上下坡路段设计了一个九十度的转弯,导致该处多次发生货车侧翻坠桥交通事故。同时,交通规划设计是否科学合理,也对预防交通拥堵具有重要意义。公开征求意见时,市民周先生以侨香路左转上南坪路,90%的车都是由这里去南坪路或者北环路的,却只设计了一条车道,其余三条直行车道却空空如也为例,来说明一个好的道路规划设计能大幅提高车流量、提高通行效率。新加坡、香港在减少交通事故、预防交通拥堵方面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在城市规划设计阶段就将交通因素考虑在内,并且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来考量。
据悉,去年年底,北京市政府提出了缓解交通拥堵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一条治理措施就是,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借鉴新加坡、香港、北京的经验,《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同时,根据征求意见时,市民提出的希望增加有关对交通规划设计人员的监督和处罚条款的意见,《条例》规定建立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影响交通安全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政府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
实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为了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发展,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缓解交通拥堵,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就着手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目前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在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交通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香港专门制定了《交通影响评价(TIA)的准则和要求》,对开发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条例》引入了交通影响评价制度,规定规划部门编制、修订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做适当调整。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未提交报告书或者报告书未通过的,规划部门将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交通信号灯损坏 养护管理单位须24小时内修复
交通安全设施与交通安全密切相关,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信号灯、过街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规范,交通安全设施是否配套完善,对交通安全有着重大影响。
傅伦博表示,某些路段(如深惠路)交通伤亡事故频频发生,往往与交通设施不完善不配套有重要关系。一些地方的交通标志标牌、标线,设置不合理不科学,容易误导驾驶员;有的地方信号灯周期设置太长,不合理不科学,容易引发交通拥堵;有的人行过街设施设计缺乏人性化,导致行人不愿意使用这些过街设施。公开征求意见时,市民王先生专门以泥岗路洪湖立交西行的指示牌指示不明,而东行的指示牌清晰明了为例,来说明科学合理设置交通安全设施的重要性。市民还反映原关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比较落后,很多地方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有的路口还没有信号灯和过街设施,这些都带来了重大的安全隐患,引发很多交通事故。
与我们深圳比邻的香港是世界上道路交通最繁忙的地区之一,人多地狭、高楼林立,发展交通的条件先天不足。但是香港每天的交通基本上能做到运行顺畅、交通事故率较低。在无“地利”条件下有此佳绩,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香港科学合理、精细化人性化设计建造的交通设施。
借鉴香港等先进城市的成功经验,《条例》专设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一章,主要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规范,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要求。借鉴北京的做法,规定了道路与交通设施的“五同步”制度,即要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修复、更换。规定占用、挖掘道路,应当设立警示标志、采取保护措施。我们希望通过这些规定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使深圳的交通安全设施更加科学、合理、规范。
授权市政府可以采取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
交通拥堵是城市发展中无法回避的一大难题,也是影响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重要问题。针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发达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很多有针对性的措施:如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建设公交都市(日本东京、德国慕尼黑、加拿大渥太华、瑞士苏黎世等),适度限制小汽车发展(新加坡、香港等),提高用车成本、收取拥堵费(新加坡、美国纽约、英国伦敦、瑞典斯德哥尔摩等)。北京市政府在去年年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提出预防和治理交通拥堵的28项措施。从我市情况看,2010年全市共发生交通拥堵144宗,其中一级拥堵127宗,二级拥堵17宗,交通拥堵的次数在不断上升,且个别交通拥堵已经产生了比较严重的负面社会效果(去年8月,深惠路布吉荣超花园入关路段在上班高峰期发生交通拥堵,就出现了万名市民弃车徒步,浩浩荡荡步行入关的场景;去年年底,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中国人居环境奖”复查调查中,深圳市民对交通满意度的评分仅有26.8 分,是所有调查项目中评分最低的)。安全与畅通是良好的交通秩序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因此,通过依法管理,预防和治理交通拥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是交通安全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借鉴世界先进城市治理交通拥堵的经验,借鉴北京市治理交通拥堵的做法,《条例》在专门设置了“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一章,规定市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交通拥堵应急处置预案,制定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条例》授权市政府可以采取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高峰时段区域限行,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合理提高机动车使用成本等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同时,根据市民意见,在《条例》中增加规定了预防交通拥堵、提高通行效率的措施,如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增设、调整、更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等交通信号;道路施工作业应当在非交通高峰时段进行;社会车辆可以在非交通高峰时段使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等。
电动自行车采用限区、限时通行
关于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问题,是公开征求意见时议论较多的问题。综合各方意见,经反复研究论证,《条例》规定,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区域、路段、时段通行,交警部门可以在主要城区、繁忙路段和时段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公安交警部门核发专用标志的邮政、快递车辆除外),以保障交通安全;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最高时速20公里、车重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则禁止上路通行。禁止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违者扣留车辆,处二千元罚款。
路边临时停车实行收费管理
路面临时停车管理,也是公开征求意见时议论较多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支持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认为道路属于公共资源,停车占用应该付费;社会公众多数持支持态度,认为应尽快推行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这样可以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城市道路资源,通过经济杆杠来调控停车行为,符合深圳当前的实际。市民希望进一步完善路边临时停车收费和管理制度,认为路边临时停车收费及管理应当以促进车位流转为原则,区分路段、时段,实行计时累进收费制度,同时要专款专用,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市民还认为,应当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不能再把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搞成企业行为。
根据市民意见和深圳实际,《条例》规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道路周边停车需求,在次干道及以下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边临时停车位,运用现代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监管,并根据情况适当调整。路边临时停车应当缴纳车位使用费,交通繁忙路段或者时段,将实行计时累进收费。路边临时停车收取的费用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并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费用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非法营运将被吊扣驾照
“黑大巴中巴”、“黑的士”、蓝牌车非法营运,是影响我市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及市场秩序的一大顽疾,屡禁不止(仅今年上半年就查处黑大巴中巴277辆、蓝牌车非法营运2269辆、假冒的士136辆)。常委会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民群众都要求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人大研究认为,在实践中,非法营运既扰乱营运市场秩序,也影响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同时,持普通驾驶证驾驶非营运车(蓝牌车)从事营运活动,超越了法律赋予驾驶人的权利,有必要进行限制,加大打击力度。
根据委员和群众的意见,借鉴香港对蓝牌车非法营运吊证的做法,《条例》中专门增加了有关打击非法营运的内容,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驾驶营运车辆的人员,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中,应当持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任何人不得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违反规定,未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从事营运活动,或者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除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外,由交警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受到前款处罚,执行期满后一年内再次违反的,由交警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保险费率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挂钩
保险费率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是一种国际通行惯例。通过挂钩机制,可以借助经济杠杆奖优罚劣,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和经济损失。
据悉,在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连续5年记录良好的驾驶人,保险费率可以优惠到50%。而对有恶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保险费率上浮可高达80%至150%不等。
作为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的试点城市之一,深圳自今年3月份开始实行 《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将保险费率与逆行倒退行驶、闯红灯、超速、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醉酒驾驶等七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挂钩,实行浮动费率。该方案实施7个多月来,车辆保险出险报案率、出险次数不断下降,遵纪守法的驾驶人获得较大保费折扣,车险费率浮动改革取得初步成果。
为了巩固改革成果,形成长效机制,《条例》按照国际惯例,结合深圳实际,规定建立机动车保险费率与交通事故赔款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挂钩的制度。对交通事故赔款次数较多、赔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多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用将适当增加;对没有交通事故赔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用将予以适当优惠。《条例》同时授权市保监部门组织保险行业研究制定保险费率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具体办法。
违法驾驶员“师出何门”将公示
深圳的新驾驶员除了在本地培训考试通过的以外,每年还有大量的异地驾证转入换证,近年来都占当年全部新驾证的一半以上。这些异地转入的驾证,大都是深圳一些驾校将深圳学员拉到江西、广西、广东偏远地区一天培训考试,再回深圳转入换证。有的驾校拉学员到广西路上还出过重大车祸。这些大量的未经过正规培训考试的新驾驶员上路,成为重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新驾驶员驾车上路的头一两年是养成良好驾驶习惯的关键阶段,对新驾驶员加强管理是一种国际惯例。澳大利亚法律对新驾驶员规定了严格的记分和暂停驾驶等管理措施。美国、加拿大等欧美发达国家,也专门针对新驾驶员上路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
公开征求意见时,社会公众认为,加强对新驾驶员的管理,加强对驾校的约束,是从源头对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进行治理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驾校加强对学员的培训管理,有助于新驾驶员养成良好驾驶习惯,减少“马路杀手”,对己对人都有好处,市民对此表示支持。常委会审议时,委员们对这一规定也表示赞成,认为是制度创新。
根据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新驾驶员和驾校严格管理的经验,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或者异地驾驶证转入换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负有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两次或者记分满六分的,应当扣留驾驶证,参加驾驶理论考试;发生负有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三次以上或者记分满十二分的,应当扣留驾驶证,参加驾驶理论和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条例》还强调对新驾驶员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的培养,强调对驾校的监管,规定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技能、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作为驾驶员培训的核心内容。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确保培训质量。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驾校培训的驾驶员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让学员自己选择优质驾校学习驾驶。
提供代驾服务应当签订协议
今年上半年,国家通过修改法律加重了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交警部门也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的查处力度,经过一段时间的严管严查,酒后驾驶行为已大为减少。现在,市民已经逐渐开始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习惯。与此变化相适应,一些酒店、酒楼、娱乐场所等出现了为顾客提供机动车代理驾驶服务的情况,但是对这种新兴服务还缺乏管理规范,可能引发矛盾。
公开征求意见时,有市民提出需要对此予以规范。为规范代驾行为,保障交通安全,对代驾服务作了规定,明确服务单位、服务对象、代驾人等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条例》规定酒店、酒楼、娱乐场所等服务单位,指派或者聘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为其服务对象提供机动车代理驾驶服务的,应当签订代驾协议,登记代驾人和服务对象相关个人资料、目的地及车辆资料。代驾人应当谨慎驾驶,将服务对象安全送达目的地。代驾人在代驾期间,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新建、改建道路应征询周边利害关系人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社会公众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须充分动员和依靠市民参与。《条例》专门设置了“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一章,规定政府或者公安交管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应当公告相关预案,听取公众意见;新建、改建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征询道路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交站点、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事先听取公众意见;市民对交通设施的设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当事人。
“市民成天使用道路和交通设施,他们对道路和交通设施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人性化,使用起来是否方便,是最有发言权的,新建、改建道路和交通安全设施应该征询、听取他们的意见。”
傅伦博说,有市民反映,现在有的交通管制措施,政府部门在实施前的公示期太短,很多市民还来不及反馈意见,就开始实施了,希望增加有关公告期限的内容,使市民有充分的时间提出意见和建议。
针对市民提出的问题,《条例》专门增加了临时停车收费管理、电动自行车限行、交通拥堵治理等交通管理措施预案公告期限的规定,要求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开听证。
责任编辑: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