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10-27 07:40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草案)》昨日审议 明确对路边停车收费、电动车行驶和无证驾驶等作出新规定
本报讯(记者蒋偲 通讯员陈洪)“路边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应当收费,在交通繁忙路段或者时段使用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进收费制度;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备受市民关注的路边停车收费问题昨日有了新动向,在正在举行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中,《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对路边停车收费、电动车行驶和无证驾驶等作出新规定。
关键词 1
临时停车位
不再规定“每次停车不超2小时”
据了解,此次审议的“草案”此前已经进行了多次修改及审议。昨日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与《草案修改建议二稿》的主要修改情况包括路边停车收费、电动车行驶和无证驾驶等作出了新规定。
深圳曾经实行过路边临时停车咪表收费制度,由于管理不善,深受市民诟病。对此,在此次“草案”中对路边临时停车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完善内容包括,路边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应当收费,在交通繁忙路段或者时段使用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进收费制度;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记者解读:
记者注意到,此次“草案”相比修改稿,删除了“路边临时停车位只在次干道及以下等级的道路上设置,并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根据道路实际通行情况和停车需求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路边临时停车位一次性停车不得超过2小时。但在非繁忙路段或者时段,交通标志标牌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收费路段停车超过2小时的,应当续费,每次续费不得超过2小时”的表述,这意味着深圳的路边临时停车将不单单只设置在次干道及以下等级的道路上,主干道上也有可能,而停车时间从此前的“每次停车不能超过2小时”改为了没有规定。
关键词 2
电动自行车
“此前,《草案修改建议二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限制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特殊车辆除外)上道路行驶的制度。广大市民对此项制度非常关注,关注的焦点包括限行制度是否有必要;特殊车辆的范围该如何界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表示,对此经过反复研究,确定了三项修改原则,在特定区域、路段、时段限行是必要的;经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特殊车辆可以不限行;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关键词 3
直接索赔权
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
关于直接索赔权制度的相关问题,记者注意到,《草案修改建议二稿》第六十七条曾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情况下,无责或负次要责任方享有选择向对方当事人购买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公司索赔或者要求承保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对此,此次审议中建议修改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无责任或者负部分责任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购买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索赔。”
责任编辑: 吴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