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07-20 00:00 来源:网摘 作者:
汽车“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应该以车的实际交付日期起计算,而不应以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30天内免费退换车的时间规定太短,不够科学;而超过5天才提供备用车,时间又太长……《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目前正面向社会征集意见。今天,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针对新规中的一些“关键”条款提出建议,希望汽车“三包”能进一步完善。
北京市消协副秘书长屈建辉表示,3年来,汽车质量及服务的投诉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消协系统2009年受理了122件,2010年是149件,今年1至9月已经达到150件。而相关投诉处理起来较为复杂、难度较大。其难点主要表现为:举证不力、鉴定无门、维权成本高、解决效率低、责任不清、退换车难。
消协方面认为,汽车“三包”的尽快出台,对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征求意见稿中还有一些不足之处,期待完善。
“比如,意见稿中的30天免费退换车时间太短了!”市消协秘书长董青说,如果消费者购车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充分使用车辆,30日内很难发现汽车的质量问题。因此,应考虑消费者的具体使用情况,免费退车是否可以以实际公里数核算较为合理。
“三包”起始时间改为“提车日”
《征求意见稿》第20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消协观点:消费者购买汽车时,开具发票时间和提车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先办购车手续后提车,单纯以发票开具时间计算,对消费者来说,三包期就会减少,包括后面的折旧费、合理的补偿费等都会受到影响。因此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应该以车的实际交付日期起计算为好。
提供备用车限定时间应缩短
《征求意见稿》第26条规定:“……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的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消协观点:超过5天,才提供备用车,时间太长。因为车在“三包”期发生的质量问题,是经营者的责任,其过错已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所谓5天时间的规定需要缩短。
30天内退换改为以公里数核算
《征求意见稿》第23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消协观点:30天的规定太短,如果以开具发票时间为“购车”时间,消费者提车时间会经常错后。再加上验车、办牌照等,30天的时间规定并不符合实际且不够科学。
同时,如消费者购车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充分使用车辆,30日内很难发现汽车的质量问题。因此,考虑消费者的具体使用情况及目前有些城市对汽车行驶限行的一些规定,免费退车是否可以以实际公里数核算较为合理。
5次修不好再换车于法无依
《征求意见稿》第25条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消协观点:《消法》第45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因此,提出所谓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规定,于法无据。尽管可以考虑汽车商品的特殊性,如设计复杂、零部件多等因素,但其规定也应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限定,不能过于随意。
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
《征求意见稿》中所有列出的质量问题及故障,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般最终都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消协观点:在维权实践中,消费者或消费者组织都会遇到委托鉴定机构难及鉴定费用高昂的问题,而这类问题恰恰是多年来解决汽车消费争议中的难点。因此希望汽车“三包”规定能明确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并在举证责任方面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有所倾斜。
修理后产品应保证使用30日以上
消协观点:在《征求意见稿》第3章修理商义务中,应当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通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
退货后支付的“使用补偿”偏高
消协观点:造成消费者退换货的主要原因及责任在于产品及服务质量,因此经营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使用补偿”偏高,明显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本文相关推荐汽车三包规定美国汽车三包做汽车销售好不好汽车三包政策汽车贴膜好不好浙江汽车三包汽车三包的消息汽车三包草案汽车三包什么时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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