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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管条例应民意改110处 “禁电”拟变“限电”

大家车网 2011-06-27 09:39 来源: 深圳新闻网 作者:

  6月24日,《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被提交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审议,此前该条例曾在深圳新闻网等主流媒体征集民意长达一个月时间,搜集到市民意见1万多条,记者在修改建议稿中看到,条例中的132个条文有110处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了相应修改。其中,“禁电”变“限电”或是本条例修改过程中对民意的最大“回应”。

  “禁电”变“限电” 特殊行业可持标上路

  “关于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问题,是公开征求意见时议论较多、争议较大的问题。”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表示,从征求意见情况看,社会公众多数意见是支持电动自行车限行,同时希望考虑邮政(送信送电报)、快递(主要与网络购物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抢修等特殊行业的实际需要,对这些行业使用电动自行车作一些例外规定,以免对市民的正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综合市民的不同意见,深圳市人大研究认为,对电动自行车应该采取“限制”为主、“禁止”为辅的策略:即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区域、路段、时段通行,交警部门可以在主要城区、繁忙路段和时段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以保障交通安全;对超过国家标准(最高时速20公里、车重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则禁止上路通行(公安部、工信部等四部委最近联合发文,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进行整顿,限期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对有特殊需要的邮政、快递、公用设施抢修业务,可以由交警部门核发专用标志上路通行。

  交通设施有缺陷 设计者将被追责

  “征求意见时,一些市民提出,希望增加有关对交通规划设计人员的监督和处罚的条款,对一些明显存在设计缺陷的道路及交通设施,要追究设计者的责任,以避免出现类似的交通规划设计问题。”

  针对这些意见,条例修改建议稿中增加规定,要求建立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责任追究制度。对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影响交通安全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修改建议稿还增加了规定建立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论证制度的条款。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对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论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意见对设计方案作出适当调整。而对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有关部门应当对该路段的安全性进行论证,并研究改造方案,依据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路边临时车位拟实行“累进收费”

  路边临时停车收费和管理,也是此次征集意见中市民比较关注的问题。

  根据市民意见,修改建议稿规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道路周边停车需求,科学合理规划设置路边临时停车位,运用现代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监管。路边临时停车位只在次干道及以下等级的道路上设置,并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路边临时停车收费实行计时累进收费制度。路边临时停车位一次性停车不得超过二小时。但在非繁忙路段或者时段,交通标志标牌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收费路段停车超过二小时的,应当续费,每次续费不得超过二小时。路边临时停车收取的费用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并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路边临时停车管理及收费的具体办法,由深圳市政府另行规定。

  代驾将需签协议 引发事故“连坐”所在机构

  近期,国家通过修改法律加重了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交警部门也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的查处力度。市民已经逐渐开始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习惯。与此变化相适应,一些酒店、酒楼、娱乐场所等出现了为顾客提供机动车代理驾驶服务的情况,但是对这种新兴服务还缺乏管理规范,可能引发矛盾。公开征求意见时,有市民提出需要对此予以规范。

  为规范代驾行为,保障交通安全,建议修改稿专门增加了有关代驾服务的规定,明确服务单位、服务对象、代驾人等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酒店、酒楼、娱乐场所等服务单位,指派或者聘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为其服务对象提供机动车代理驾驶服务的,应当签订代驾协议,登记代驾人和服务对象相关个人资料、目的地及车辆资料。代驾人应当谨慎驾驶,将服务对象安全送达目的地。代驾期间,由于代驾人驾驶不当,引发交通事故或者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代驾人承担相应责任,指派或者聘请的服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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