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06-27 09:35 来源: 深圳商报 作者:
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获悉,为了和新的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对酒驾行为的处罚规定上保持一致,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作出适当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去年8月1日开始实施,第21条规定:酒后驾驶罚款一千元,暂扣驾证三个月。这一规定比当时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的处罚要重。为有效惩治酒后驾车行为,201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酒后驾车,处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扣证六个月;饮酒后驾驶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吊证。这一处罚比深圳特区条例规定的更重,市公安局为此致函市人大常委会请示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草案)称,为了和上位法保持一致,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21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 可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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