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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两车连撞人案不同法院判决不同

大家车网 2011-06-18 00:00 来源:新京报 作者:

本报讯 (记者朱燕 陈博)两车连撞致人亡,顺义法院和平谷法院对两起案件判决结果不同,一案判决前车司机负刑事责任,另一起案件判决后车司机负刑事责任。昨日,法官解释判决刑事责任不是看前后车,而是看司机事故责任的大小。

顺义法院

前车司机获刑

去年9月21日凌晨1时20分,徐女士在顺义区顺安路牛山一中分校附近,被郭某驾驶的轿车撞倒,郭某逃逸,后车刘某撞上后也逃逸。徐女士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郭某负事故主责,刘某次责,徐女士无责。

近日,顺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郭某判刑5年,刘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两辆肇事车均投了交强险。家属起诉保险公司、郭某、刘某索赔。顺义法院一审宣判,徐女士的死亡系郭某与刘某共同的交通肇事行为所致。判两家投保公司各赔偿11万元,郭某和刘某分别赔偿22万和9万余元,两人就彼此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平谷法院

后车司机获刑

去年10月28日晚8时许,平谷区水务局路口东侧,邢先生被两车连撞,后车司机杨某逃离现场。邢先生当场死亡。

交警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责,杨某被检方指控犯有交通肇事罪。前车司机王某负事故次责,未被起诉。

近日,平谷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杨某判刑3年。

■ 法官释法

不看前后车 而看责大小

同样是两车连撞致人死亡事故,为什么有的前车担刑责,有的后车担刑责?

昨日,平谷法院刑庭法官陈一凡解释称,两车连撞致人死亡案件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要通过法医鉴定哪个车对受害人撞击更为致命,同时根据其他情节综合判定由谁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法医也不能区分致命伤痕是谁造成的,则有可能双方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陈一凡表示,根据最高院的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一人逃逸的刑事责任标准为,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而两起案件中,均是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司机被判刑。

责任编辑: 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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