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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车改启动:国家机关每20人配1车

大家车网 2011-05-21 08:38 来源:网摘 作者:

史上最严车改启动:国家机关每20人配1车(1)

志涛是北方某副省级城市的一位局级干部,按照公车使用标准,他的级别并不够配备专车。

由于工作关系,他经常要往来于任职城市和北京,虽然按照规定没有配备专车,但他却能随时使用一辆购自保税区的原装进口商务车,价值60多万元。

这种用车规格甚至超过了部长级干部所应享受的标准。正是这类游离于编制之外的可调剂车辆,在部分地区实际上已经成为政府用车的主体,而且此类用车由于身份模糊,一直难以监管。

本报记者获悉,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将从5月份开始展开新一轮公车治理专项行动,这类“机动”用车将在该行动中纳入登记自查的范畴。

此次专项行动,将对违反中央或地方、部门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处理。

被称为“史上最严车改”的本轮专项治理,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期下发而尚未对外公布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

该《办法》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配备,且只能配备排气量不得超过1.8升、购价不得超过18万元的车辆。

20人配1车

近期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令公车改革再度引发关注。

虽然相关文件尚没有正式对外公布,但记者获悉,该文在原有公车配备标准和监管治理上做出较大调整,对于公务车编制配备有具体的规定和明确的目标,是为此次专项治理的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了公务车的类别,将其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

“明确按人数制定车辆编制,还属首次。”一位相关部门人士告诉记者。

按照2004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记者了解到,“20人配1车”的办法目前暂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对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而关于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办法》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不过,本次下发的《办法》中并未规定部长级干部专车的编制标准。按照2004年的标准,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除了明确公车编制,用车标准也被下调。

按照新《办法》,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将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此外,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而按照2004年的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而部长级干部则可配备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干部可使用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超编超标车如何治

本报记者获悉,在新一轮公车治理专项行动中,超出中央或地方、部门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都在专项治理范围之内。

整治用车涉及的数量巨大。

2011年3月,北京市财政局公布的全市公车数量显示,截至去年底,北京市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有数量为62026辆,其中,市级公务车20288辆。

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调研数据显示,目前党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总量为200多万辆,这里面不包括医院、学校、国企、军队以及超编配车。

但部分民间人士及学者的研究统计表明,如果加上超编超标车,全国现有公车远不止这个数。

目前,针对中央下发的《办法》,各地将对公务用车逐辆进行登记,对于清理出来的超编车辆,各地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比如江苏可以在编制内调剂使用,不能调剂而且实际价格又高于新配备标准的公务车辆,一律公开拍卖。

对超标车的认定,则实行“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在《标准》和《办法》下发之前购置的车辆,依据原有配置标准;《标准》和《办法》下发之后购置的车辆,则依据新配备标准。

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由于此次中央两个《办法》对公务用车提出的新要求与过去规定相比有较大调整,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对超编车的认定,原则上按原有编制标准;没有编制标准的,按新编制标准;单位公务用车总量超过编制数的,按配置时间顺序来确认超编车。

而对于2004年以前配备使用的超标车,则要在备注中注明处理或已处理方式。如:经省级管理部门认定处理的“接待”(接待用车)﹑“特殊”(特殊公务用车)及“续用”(允许继续使用车辆)。

此次行动中,将对违规车辆的处理,按照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经批准继续使用和换回、退回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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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可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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