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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应及时权威释法 法律解释权不应虚置

大家车网 2011-05-17 00:00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

东莞首宗醉驾案日前开审时,主审法官毕玲表示,已经收到国家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5月16日《南方日报》)

“醉驾入刑”仅施行几天,就出现了“不认定为犯罪”的争议。也许有人说,既然最高法院下发了通知或司法解释,应该以此为准。可是,《刑法修正案(八)》的那条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是个关于立法原意的问题,不应该由司法机关来解释,而应该由立法机关说了算。

“法律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力。前者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解释关于法律条文具体含义的;后者属于最高司法机关,解释的是关于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显然,“醉驾入刑”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立法法》已经施行近11年了,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少使用法律解释权。比如,多年来购房者算不算“消费者”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经常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这就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释法。

法律解释权不应一直“虚置”下去。为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统一性,尤其是当一些关乎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条文出现严重争议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及时“一锤定音”!(盛大林)

责任编辑: 吴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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