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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无证驾驶伤人 交强险拟都赔

大家车网 2011-01-11 00: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规定,无证驾驶、醉驾、吸毒后驾驶等情形下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应按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同时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司法解释还规定,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有关司法解释还对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发生医保外的医疗支出、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谁承担等多种情形,做出规定,明确赔偿责任。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21日。

新规

无证驾驶造成事故 保险公司最多垫付11万元

据了解,交强险赔偿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有关专家分析,新的司法解释,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利。此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情形下,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也就是说,按照以往规定,保险公司垫付给受害者的金额最多为1万元。而按新的解释,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最多应垫付11万元。

案例:2011年6月,张某无证驾驶小轿车造成步行的魏某死亡,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车主系本案第三人陈某所有。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第三人陈某赔偿死者魏某亲属各项共计30万元。赔偿款给付完毕后,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向肇事方支付垫付款11万元。

如果按照新的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依旧不需支付肇事方已垫付的11万元。但是,如果肇事方没有及时支付有关赔偿,保险公司须首先垫付给受害方,之后可以进行追偿。

公司拒保

拒保交强险 保险公司也得赔

车主如果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拒保交强险,法院将支持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司法解释的意见稿规定,投保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具有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拒绝或者拖延承保,而保险公司未能提出正当理由的,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所有权变动为由拒赔。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以未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为由拒赔。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影响保险费增加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赔偿不足

交强险赔偿后 不足部分谁承担

此次征求意见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机动车培训、试驾、陪练、分期付款等多种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机动车驾驶的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除机动车培训以外,有关解释还规定了其他9种情形下,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的承担原则。

另外,有关解释还单独对出租车肇事做出明确规定。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车主减责

免费搭车事故 车主可减轻责任

免费让别人搭车,途中遭遇事故,该担何责?此次征求意见的司法解释,对搭车遭遇事故等情形,做出了“减轻责任”的规定。

有关解释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工作驾车遭遇事故,《解释》也做出明确规定。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驾驶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一方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有关解释规定,因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的生产者、改装者或销售者根据机动车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免赔规定

行人上高速 公路管理者可不赔

此次征求意见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还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且该缺陷构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请求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道路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 孟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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