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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以“危险驾驶”定罪 不论情节均拘役

大家车网 2010-10-14 00:00 来源:新京报 作者:

酒驾以“危险驾驶”定罪 不论情节均拘役(2)

■ 焦点2

醉驾不论情节均拘役

醉驾、飙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根据最新的修改草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此次,对于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未明确。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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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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