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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以“危险驾驶”定罪 不论情节均拘役

大家车网 2010-10-14 00:00 来源:新京报 作者:

酒驾以“危险驾驶”定罪 不论情节均拘役(1)

昨日(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会议将持续至25日结束,并表决各项议案。

本次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根据会议议程,还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决定任免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75周岁以上老年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者,将有可能适用死刑。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75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有所限制。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这是1997年中国修改刑法以来最大的一次刑法修改。该草案曾规定,75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审议中和征求意见时,都有人和部门提出,上述规定总体上是对的,但应增加限制条件,以适应各种复杂情况。

在上次审议时,有十来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以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赞成75岁以上老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姜兴长委员还建议将75岁放宽至70岁。

和他们意见不同的也有十来位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他们认为这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75岁以上的人具有健全的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老年人犯罪情节非常严重应当保留死刑,有些犯罪组织会利用老年人从事犯罪活动。

上述这两种不同的意见,同样也体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征求的意见中。最终,草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专家观点

“70岁以上判死者极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实际上中国70岁以上的老人犯罪判死刑的数量极少。二审增加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不予免死的规定,一方面,是留有应对恶性犯罪的制度空间;另一方面,是在立法表一个态:绝对禁止老年人以特别残忍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所以,这种修改可以接受。

周光权认为,死刑问题不仅是刑法的问题,也与政策、政治、文化、国民感受等有关,比较复杂,国际上对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年龄规定亦不同。

■ 焦点1

“终身监禁”规定取消

死缓重犯由“不得减刑”改为“限制减刑”

草案二审稿将原来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缓犯罪分子“不得再减刑”修改为“限制减刑”,这部分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同时,相应恢复刑法中原有的对这部分人不得假释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对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决定不得减刑,但在实际服刑18年到20年后可假释。

由于一些被判死缓的重刑犯,经多次减刑后实际服刑期平均为18年,这导致死缓效果和无期徒刑差距不大,而与死刑差距过大。一审稿中“不得减刑”的规定,被称为类似“终身监禁”,这增加了重刑犯实际刑期,同时也通过修改假释的规定,给予其出路。

在上次审议中和征求意见时,一种看法认为,这样规定后,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仍然过短,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难以平衡。有委员建议实际服刑提高到25年至30年。

另一种看法则认为,“不得减刑”的规定不利于罪犯改造管理,建议保留刑法原来对这部分人可以减刑但不得假释的规定。曾长期从事公安工作的白景富委员认为,这样规定会使这部分罪犯产生严重的对抗心理,不利于改造和管理。

不同的中央部门和地方对这一规定也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一律规定不得减刑,不限犯罪类型。司法部以及河南、山西等六省市则认为,“不得再减刑”会使罪犯产生抗拒改造的心理,增加改造难度,建议慎重考虑。

针对这两种不同的看法,此次草案取消了“不得再减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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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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