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0-09-25 10:07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作者:
日前,《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通过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规定公交中途站必须统一配备标志牌,且应保持通电照明,方便乘客清晰辨认。如需对公交中途站设置作出调整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该规定自9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本规定所称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是指在公交中途站上设置的站台、站牌、站架、候车亭、候车座椅(凳)等为公交车停靠和乘客候车提供服务的设施,不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车辆停放场、车辆保养场等场站设施。
《规定》指出,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应按需要保持通电明亮,方便乘客清晰辨认站牌。且必须统一配备标志牌,标志牌上应载明候车亭编号、规格、建设单位、站点名称、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同时,市主管部门应及时在公交站架上安装或更新站牌,站牌必须载明途经该站点的公交线路号、线路所属企业简称、线路起终点、途经道路、途经站点、服务时间、发车间隔时间、票价等内容。
公交中途站的设置事关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规定》指出,一旦公交中途站需要调整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建或损毁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否则,损坏、擅自关闭、拆除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或将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挪做他用的,将由市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规定》还指出公交中途站的广告牌应为公益性广告保留一定空间,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中途站的保留比例为不少于25%,社会资金建设的公交中途站则不得少于10%。
责任编辑: 许乐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