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0-07-08 14:42 来源: 深圳商报 作者:
套牌假牌车罚款五万元 冲红灯第3次起罚千元(3)
非法改装参与者并罚
《条例》从源头预防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对象从司机车主,扩大到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始作俑者,特别是对一些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规定了罚则,这在全国都属于首创。
非法改装机动车上路罚车主并罚改装者。《条例》加大对车主和违法改装企业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预防违法改装的行为发生,第二十六条规定: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两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泥头车超载“一超四罚”
为从源头上治理“泥头车”超载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重、中型载货汽车超载的,除处罚驾驶员外,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五千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两万元罚款。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营运车高速公路上下客罚经营单位。为严厉打击营运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在规定对驾驶人和上下车的乘车人进行严厉处罚的基础上,还规定要对营运车辆所属的经营单位予以一万元罚款。
高速路公交车上乘客站立,司机、单位均受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既罚驾驶人,也罚车辆所属经营单位。
责任编辑: 陈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