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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大家车网 2010-03-11 09:27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

成都孙伟铭醉驾致5人死伤、广州黎景全酒后驾车撞死群众……近年来,多起醉驾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屡屡刺痛社会神经。对其适用怎样的法律条款,如何量刑定罪,也成为各方争议的话题。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一中院副巡视员汪夏提交议案,呼吁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明确对因酒后驾车、飙车等危险行为致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刑法界定模糊,易致“轻罪重罪化”

汪夏说,这些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酒后驾驶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也越来越多。但现行《刑法》对这类案件的罪名界定还比较模糊。

“目前一般对其量刑定罪,参照的是‘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但汪夏认为,上述两罪都有“边界缺陷”,如醉驾造成极重大的伤亡后果,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存在轻纵弊端;但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就必须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放任的故意,而不是因过于自信所致过失:“这两种主观状态在实践中界限模糊、难以认定,容易导致将‘轻罪重罪化’。”

汪夏还提出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补漏”型罪名,一旦有其它独立罪名可适用,应尽量适用独立罪名:“可见现行刑法框架内,没有罪名能完全对应上述犯罪行为,立法应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完善。”

最近几年,日韩增加了相关罪名

汪夏举例说,几年前,日本《刑法》就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具体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伤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等五个罪名。去年4月,韩国《刑法》也新增了“醉酒驾驶车辆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两项罪名。

“而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造成1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者,可按交通肇事罪定处。因醉酒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汪夏认为,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飙车等惩处力度不够:“应当借鉴日韩相关做法,加大刑法威慑力,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应增设“危险驾驶罪”,最高可判无期

汪夏在议案中提出,应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危险驾驶罪”罪名:“目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对饮酒驾车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执法部门只能采取行政处罚。建议今后将酒后驾驶、飙车等行为统统纳入‘危险驾驶罪’,只要实施了酒后驾车或者其它危险驾驶行为,情节严重的均应认定为犯罪。如果发生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重庆日报 罗静雯)

责任编辑: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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