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9-10-16 00:00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新《保险法》实施半月成效如何?保险公司暂无新规车主理赔仍然不易。不少投保人遭遇交通事故后,往往由于材料不齐等因素难以获赔。
10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之前有媒体报道,新法相比现行《保险法》最大的亮点就是要凸显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对保险公司的更多约束。
记者走访了解到,由于新法在节假日正式开始施行,目前为止东莞众多车行纷纷表示,均未接到保险公司关于新版车险的相关规定和具体的调整举措。采访中不少车主表示:新法并不一定能解决理赔难。
新法暂未惠及东莞市民
记者走访东莞各大车行了解到,由于新法在节假日施行,截至昨日,这些车行均未接到保险公司关于新版车险的相关规定和调整举措。
东风日产雄峰保险专业姜姓负责人表示,暂未接到任何保险公司关于10月1日《保险法》实施政策变动通知。记者致电多家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热线了解到,目前多数保险公司仍在处理系统升级阶段,暂未执行新规,预计将在近期内推行。
记者走访了解到,由于新老《保险法》存在过渡期,预计10月1日前购买保险的客户难以享受相关权利。
有车行负责人提醒,由于“十一”放假,所有保险公司均未执行“新政”。节日期间投保的车主,若发现保单与“新政”相抵触,可事后主张权利。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解释,新老《保险法》过渡时间为7个月,在过渡期内保险合同仍按照旧法解释。
新法让二手车主吃“定心丸”
针对二手车过户不及时导致的保险理赔纠纷的问题,新《保险法》也将给购买二手车的用户吃“定心丸”。
按照旧规,机动车在转让后,车主需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保单的变更过户,如果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业界估算,近年来东莞二手车交易火爆,每年因保单未及时过户而出现理赔纠纷的不下百起。
根据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同时,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值得提醒的是,虽然车辆转让后,车险保单也自动变更,但如果车辆的承保风险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赔或部分拒赔。如家庭用轿车变成了营运车辆,由于这两种车投保的费率也是不一样的,今后发生事故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解决理赔难问题尚需时日
理赔难一直是出现事故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最为尖锐的矛盾之一,不少投保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往往由于材料不齐全等因素,遭遇频繁奔走的烦恼,并导致理赔一拖再拖。
根据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规对理赔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表,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理赔申请30日内理赔或有明确的说法,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再以准备材料、正在审查为由耍花枪,延误理赔时间。
理工学院的一位教师曾先生告诉记者,他觉得新法虽然出了,但是理赔难的问题估计并不是一时半会能解决的。他认为要进一步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在立法上应更加畅通理赔渠道,合理分配保险理赔中的举证责任。“在遭遇拒赔时,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以后应该对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设立免责条款,不仅要求文字表述明白无误,而且要求明确告知投保人,投保人也对此明白无误,否则不能够免责。”
莞信律师事务所的谭律师也是位车主,他也认为,一些可能产生明显争议的或者有歧义的条款,国外就会应赔尽赔,而我们国家保险法很明显做不到这点。“只要保险关系存在,而且索赔不是建立在故意欺诈的基础上的,其实都应让受益人得到赔偿。”谭律师还认为,在理赔时,应当按照普通人的理解能力认定专业术语的含义,除非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示了该专业术语的专业含义。
责任编辑: 黄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