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8-10-10 00:00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十项人性化交通管理措施
[一] 交管部门将限行措施实施的第一周(10月11日至10月17日)作为缓冲期,对违规上路的机动车,只进行提示、教育、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二] 根据《通告》规定,按照每周停驶一天的车牌尾号,每月轮换一次停驶日,并在轮换前一周,向社会广泛宣传告知。
[三] 运送危重病人等有特殊情况的机动车,不受限行规定限制。
[四] 对拥有同组和相同限制尾号机动车更换车牌。借鉴奥运期间经验,对单位和个人、家庭拥有2辆(含)以上同组和相同限制尾号的机动车(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或相同尾号),允许车主选择更换车牌号码。
[五] 对左下肢残疾人驾驶的自动挡小客车核发通行证。为充分照顾弱势群体,借鉴奥运期间经验,为左下肢残疾人驾驶的自动挡小客车核发通行证,持证车辆不受限行规定限制。由市残联对相关残疾人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登记,交管局负责核发通行证。
[六] 对于符合规定的校车,交管部门将核发通行证件,不受限行规定限制。由市教委等部门制定有关校车标准,全市统一校车外观标识,并对学校、单位提出的校车申请进行审核、登记。对符合条件且年检合格的机动车,由交管局核发“校车通行证”。
[七] 对符合条件的10座(含)至19座(含)中型客车,核发“班车证”,不受限行规定限制。通告已明确规定大客车不受限制,无需办证。
申请办理“班车证”的车辆必须年检合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提出开设班车需求的单位必须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法人单位;二是申请车辆为单位自有车辆的,车辆行驶证单位须与单位组织代码登记一致;三是车辆登记为个人的,必须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所拥有的车辆;四是无车单位需租赁车辆开设班车的,必须租赁正规营运单位的车辆。
[八] 外埠进京的黄标“绿色通道”车辆、邮政货运车辆以及经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为北京市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不受禁限时间和区域限制,但6至24时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行驶。外埠进京机动车进入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行驶,边境检查站严格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交强险标志,办理有效期限为7天的临时进京通行证(原办证期限为一个月),不受限行规定限制。持长期北京市区通行证的外埠机动车按本市车辆管理,遵守“五日制”尾号限行规定。
[九] 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的货运通行证及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的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十] 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金融通行证的运钞、护卫机动车,及持有机要通行证的机动车,不受限行规定限制。
责任编辑: 陈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