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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话语权影响立法 机动车赔偿责任减轻

大家车网 2007-11-06 10:40 来源:爱卡汽车 作者:叶友卿

  由于道交法修改涉及到社会公众重大利益,因此从一开始就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第76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一方担责”,被认为是对机动车车主权益的严重伤害,甚至引发了一系列的潜在社会隐患。因此,道交法确定了修改的原则,既不能无限地放大机动车的责任,同样也要体现出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原则。

  近日,实施了3年多的道交法第76条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将大幅减轻,最高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一位专家表示,道交法的修改表明,消费者针对关乎自身利益的社会热门问题有发出声音的权利,而且这种话语权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立法环境。合理的立法将得到赞同,而不合理的法律将会得到改善和修正。

  针对交强险实际执行中出现的诸多争议问题,今年3月30日,腾讯网联合多位律师、法学家召开了“交强险争议研讨会”,向广大车主网友发出交强险听证申请授权委托书,并于4月正式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交强险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一系列针对交强险的研讨会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度。

  “从消费者通过网络组织申请听证到状告保监会,再到这次道交法修改和保监会发布听证条例,消费者意志不再是人微言轻,开始成为政府职能部门采纳社会公众建议的一个互动窗口。”专家这样对记者说。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表示,全国人大欲对道交法第76条进行修改,说明了无责赔付比例过大的不合理性,而交强险条例中的“无责财产赔偿,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显失公平”就出自于本条。然而从日前全国人大道交法审议的第76条草案来看,并没有看出交强险的“无责财产赔偿”规定可以取消。但是,也有不少专家认为,道交法的修改是交强险政策松动的一个信号,交强险中的“无责赔付”规定给车主造成不合理的损失,存在着严重的不妥之处,应当通过此次道交法的修改予以明确。

  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认为,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在理论上有一种寄生性。“前提是被保险人构成了侵权法上的民事责任,保险法才来替他承担责任,这是一个基本的规则。但之前的法规,却最终导致把这个规则给灭了。”所以,道交法的修改意义很大。王卫国同时指出,如果交强险强调的“人文关怀”,主要针对的是人身伤亡方面的事故,但过去一年中的保险公司统计记录却显示,处理的强制险事故80%是车碰车,不是车碰人。所以它理赔的大量成本是出现在车碰车或者财产损失上,人文关怀的本意没能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很有必要针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

  总的来说,大部分专家及业内人士对于这次道交法第76条修改的意义,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这是公众话语权最终得到重视的体现,并且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那些公众有争议的法规,会更多地得到国家及有关部门的重视。

责任编辑: 可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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