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7-07-26 10:51 来源:爱卡汽车 作者:翟元
2. 现行法律监管不了既得利益
事实上,在李淑媛15次呼吁停止京石高速收费的建议中,她一直是把京石高速当做政府收费还贷公路来看待的,因此,当她从审计报告中了解到京石高速的“变身”经过后,对“叫停京石高速公路收费”表示不乐观。
收费公路“变身”,收费期限也就被人为延长。这种情况此前就已经引起了北京市另一位人大代表赵仑的关注,他通过调查发现,北京市9条收费公路,全是收费期达25年甚至30年的经营性公路,没有一条是收费期15年的政府还贷公路(本报去年12月13日曾报道)。
去年底,赵仑对这9条收费公路逐一进行了实地考察。“在这些收费公路中,绝大部分公路的性质,都曾经历过由‘政府还贷路’到‘经营性公路’的转变。”
“路还是那条政府贷款修的路,收费权转让给企业后,收费年限却从15年一下增到了30年。”
“机场高速明明是1993年建成并开始收费的,如今其30年收费期的起算点却莫名其妙地变成了1997年!其他收费公路也大多如此,收费终止期少则被后延一二年,多则六七年。”
“更严重的是,这一切都是在公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公众的切身利益和知情权都受到了极大损害。”赵仑说。
现行法律监管不了既得利益?
记者注意到,李淑媛关注的“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的界定”在即将通过的《北京市公路条例》中并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只是规定了“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应当由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组织进行建设和管理;经营性收费公路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经营者确定方式等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今年5月底《条例》(草案)首次审议时,北京市路政局负责人表示,目前北京市除五环路外,大部分高速、快速路都在收费。《条例》实施后,路政部门将集中对全市收费公路进行核实调查,及时对收费期满公路停止收费,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公路的管理监督,我国相继颁布了多部法律。1998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11月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2006年12月交通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都对收费公路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位学者认为,政府部门可以将公路的收益权转让给企业,但应当是有条件的转让。比如“需要向社会公布,并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政府还贷路不得转让”等。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北京市多数收费公路都存在着大量不规范甚至违法之处,而且其经营情况一直是一本糊涂账。
这位学者表示,1999年12月,京石高速的经营权被授予了首发公司,在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北京市的其他几条收费公路,其权益转让也基本都是在这个条例实施前进行的,问题由此出现了——能否用后立的法,规制已经进行了多年的、在合同约定中的转让收益权行为,这是一场现行法律与既往行为的博弈。
北京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志远指出,目前公路收费核准程序存在两大问题。其一,缺少科学评价。现在收费方案是由高速路管理部门单方面上报方案,这可能会导致收费不合理。要改变这种状况,应该由无利害关系、有专业能力的人审核,进行标准评价。其二,缺少社会监督。应该由第三方对运营状况进行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沈诤副教授说,公路经营权转让也应有一个透明的规则,就目前公众的质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给予一个合理说明。
责任编辑: 杨小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