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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将修改 交强险浮动费率敲定时间紧迫

大家车网 2007-06-22 00:00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张培娟   作者:

    《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自6月15日公布以来备受争议。昨日,保监会披露了社会公众对此草案的五大争议,并称,交强险浮动费率仍未最后敲定,还将进一步修改,最终修改方案将在7月1日前出台。 
 
    实施浮动费率

    不等于调整基准费率

    昨日,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介绍,制定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主要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八条。到今年7月1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条例》要求,执行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第八条要求对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员要给予费率上浮的惩罚;对没有发生事故和违章的驾驶员要给予下浮费率的奖励;发生事故无责任的一方,不提高其费率。

    袁力强调,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机制与前一段时间大家集中议论交强险基准费率的调整是两码事。“也就是说,费率的浮动是与被保险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而交强险基准费率调整要看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这是两件事情。”不管保险公司经营结果如何,不管基准费率是否要调整,交强险浮动费率都要执行。

    交强险浮动

    费率惹五大争议

  《草案》自公布以来,社会公众的争议一直不断。据了解,从6月15日开始到6月20日20时,保监会一共收到群众发来的电子邮件481封、传真7份。社会公众对《草案》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五大方面。

  争议一:推出时机不成熟。一些公众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尚不成熟,提出费率浮动办法要依据交强险总体盈亏情况进行研究,应待交强险基准费率调整工作完成后,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在适当的时机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争议二:与交通违章挂钩不尽合理。有人认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就不合理了,尤其是像闯红灯常见的交通违章现象也纳入浮动范围明显不妥。

  争议三: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权。部分公众认为,交强险不应行使行政处罚权,费率上浮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争议四:费率上下浮动比例不公平。有群众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实际上就是变相涨价。另外,交强险的费率浮动办法向下浮动的比例较小,而向上浮动的比例相对大得多,浮动幅度明显不对等,有失公平。

  争议五:费率浮动比例设置依据有问题。有人建议,《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制定应该遵循法制、科学、公平的原则。法制原则就是要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科学原则就是费率及浮动幅度的确定要以数据统计、调查分析和数学模型为科学依据。公平原则就是要兼顾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正确对待社会的呼声,提高这方面工作的透明度。

  保监会:

责任编辑: 陶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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