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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400亿利润?"交强险"该何去何从

大家车网 2007-06-18 00:00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 yangx   作者:

  驾车的人都希望每天出行能平安大吉,北京市民小裴也不例外。6月6日,他本以为“六六大顺”是个吉祥的预示,没想到惹来一场祸事,甚至不可理解地拿出一笔赔偿款。
 
  事情起因是一起交通事故:小裴驾车在主路上直行,车速平稳,一辆从辅路进入主路的汽车和他相撞,交管部门认定该事故由对方负全责。当小裴拿着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去了结此事时,出现的情况让他难以接受:他需要赔钱给事故负全责的对方。

  保险公司的人拿出一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其中第八条:“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这就意味着,因为小裴的车办了交强险,即使事故最终认定是由对方负全部责任,小裴也必须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同样对交强险存在质疑的还有孙勇、刘家辉两名律师,他们并没有妥协接受这一条款,而是以交强险不合理为诉讼内容,分别对条款的制定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提起诉讼。

  7月1日,“交强险”实施一周年之际,这两宗官司无疑将成为两份尴尬的“生日礼物”。

  每年400亿的利润?

  “莫名其妙惹来一场车祸,又莫名其妙赔了一笔钱,摊上这样的事只有自认倒霉。”自交强险正式实施以来,不少经历过交通事故的车主都对“不负责任仍需赔偿”条款感到无奈。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06年7月1日,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交强险”如此定义: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其初衷是在事故之前预缴保费,当事故发生时予以扣除赔付。

  自“交强险”草拟时,其出现的必要性就引起很多专家的关注,褒贬不一。推行之后,涉及的问题也是社会热议的对象。记者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检索,关于“交强险”的相关条目达到245万条。

  对普遍车主来说,交强险的通俗含义是:凡上路行驶的车辆,都必须办理此险。公安部车管部门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今年3月,我国共有机动车1.48亿辆。

  “交强险原则是不赢利、不亏损,但实际上它每年给保险公司带来400亿元的暴利。”

  2007年4月,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勇认为交强险的存在并不合理,遂向保监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交强险赔偿限额为6万元的规定。后因未被受理,孙勇诉至法院。

  他以公安部车管部门的数据为依据,计算并提出“交强险暴利说”:

责任编辑: 杨小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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