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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保险协会评说“交强险三宗罪”

大家车网 2007-06-18 07:47 来源:爱卡汽车 作者:wendy

2. 盈亏与保险公司利润无关

    

  中介销售是现有条件下的最优选择

  ◆交强险单独核算,盈亏与保险公司利润无关

  ◆中介网点多、代理成本低,对投保人方便又便宜

  新闻回放:有学者通过研究人保财险、平安保险的两份年报得出“交强险的实施使保险公司借此脱贫、利润大涨”的结论。

  6月初,律师孙勇第四次向北京市一中院状告中国保监会,要求取消保险中介代理制度。他根据年收保费800亿元的基数,算出目前保险中介的收费达40亿元,超过实际理赔的医疗费用。他质问:既然交强险是老百姓非投保不可的,为啥不能直接由保险公司销售呢?凭什么非要“中介”从中盘剥一层呢?    

  黄跃灵:请问,对于交强险这项政策险业务,是单独成立一家国家直管的公司来经营好呢,还是利用现有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做好?很简单,后一种方案成本低、网点多,对投保者来说更实惠。

  为了避免商业财产保险公司从交强险中“渔利”,真正实现交强险“不盈利、不亏损”的经营原则,保监会规定交强险单独核算、单独报告、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亏损,就提高保费;盈利,则提高保额或降低费率。简单讲,这项业务虽然放在商业公司经营,但损益情况、业务调整却一揽子掌握在监管机关手里,与保险公司商业险种不搭界,更与商业利润无关。

  保费、赔款虽然分账了,可是,保险公司会不会将经营商业险种的费用算在交强险头上?比如办公设备、人员开支等?对此,保监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中明文规定:专为经营交强险所发生的、应当全部归属于交强险的费用,如交强险的手续费、佣金、保单印制费等,要与共同费用,即不是专为经营交强险发生的房屋租赁费和折旧费、行政管理人员的薪酬等费用明确分开。

  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在上市后利润增长,是公司各方面成长的结果,不能简单地将其判定为因交强险而“翻身”。

  从国际上看,任何一个新险种,确定其盈亏情况,至少要三年时间。举个例子:2006年投保、2007年发生赔案,2008年出具2007年的财务报告。现在谈利润为时尚早。

  为什么能通过中介销售?选择4S店、维修中心作为交强险代理商,恰恰是为了降低它的成本,减轻投保者的负担。因为,对这些代理网点来说,人、房子都是现成的,新增保险业务只是增加了边际成本。相比之下,保险公司的网点要少得多,增设则开支巨大。就算广大车主愿意去各家公司排长队投保,同样得有专人负责、专门柜台承保,一样会发生费用。保监会将交强险中介代理费严控在4%以下,远低于商业车险15%—25%的比例,就是为了在方便车主的同时,将营销这一环节的负担降至最低。

  由中介代理保险业务,是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普遍趋势。完全让保险公司自己卖保险,是营销的倒退。    

  “无过错赔偿”确有过错

  ◆于情、于法皆不通,强烈呼吁调整

  新闻回放: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前不久,律师刘家辉开始组织交强险征集听证授权委托书活动,矛头直指交强险的“无过错赔偿”条款。    

  黄跃灵:我们非常赞同刘家辉律师的看法,对于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让伤者得到救治,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可财产权从法理上讲是平等的,没有强弱之分,没有任何人的财产权可以凌驾于他人财产权之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权应得到平等的保护。

  无过错却要赔款,于情、于法皆不通。目前,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极大的“外部不经济”,给保险公司的经营、车主的利益和道路交通管理,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希望相关法律能尽快对“无过错赔偿条款”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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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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