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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后6个月内可申请恢复原牌号

大家车网 2007-06-15 00:00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综合报道   作者:

    公安部《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于近日出台,其中10项措施也将于下月起实施。许多市民关心的“机动车牌号可否终身制”、“交通事故认定不合理,可否提出复核”等问题,都在该文件中得到回答。

    目前,机动车报废后,号牌号码由车辆管理所收回,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后,需要另外选择新的号牌号码。但实践中,有的机动车所有人仍希望继续使用原来的号牌号码。

    为满足这些群众需求,规定原机动车报废6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可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重新选择新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超过6个月未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的,车管所收回该号牌并供群众公开选取。为了防止有些人恶意买卖或变相买卖机动车号牌号码,规定申请继续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的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同时规定,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同时,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也从现在的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

(责任编辑:yoyo)

责任编辑: 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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