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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车辆不再免征车船使用税

大家车网 2007-06-13 00:00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黄玉迎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车船税暂行条例有关政策解读,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的车船不再免税。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保险公司不仅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代收车船税,而且有权代收以前年度的车船税未缴税款。

    另据记者采访北京地税有关负责人获悉,北京新车船税的税额标准和具体征收办法,将由市政府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增加非机动车等免税规定

    减轻低收入群体税负

    政策解读明确,条例对车船税制的减免税范围作了调整。一是取消部分免税规定,对港作车船、工程船等经营性车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以及趸船、浮桥用船不再规定免税。为了严格控制减免税,条例取消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

  二是增加部分免税的规定,条例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增列为免税车船,以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为鼓励和促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条例还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20年后车船税上限提高1倍

  性质改为财产税

  原来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已有55年没有调整(1951年至今),而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是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标准制定的,也已有20年没有调整(1986年至今)。为了使车船税的税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条例保持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的下限,而将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如载客汽车的上限由原来的320元提高到660元,载货汽车的上限由60元提高到120元。这样就为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合理确定税额标准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考虑到我国在机动车的使用环节已经征收养路费的情况,以及为了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财产税制度,条例将过去在保有与使用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在保有环节征收财产税,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办交强险同时要缴车船税

  保险公司有权代收未缴税款

  借助交强险具有的强制性特点,且保险范围又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相近,因此《车船税暂行条例》将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有效堵塞税收漏洞。

  保险公司成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意味着作为车主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而且,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还将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会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责任编辑: 孟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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