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家车网!
城市频道: 北京 | 上海 | 广州 | 深圳 | 杭州 | 宁波 | 南京 | 郑州 | 西安 | 长沙 | 温州 | 金华 | 慈溪 | 舟山 | 台州 |
全部地区
当前位置:大家车网 > 资讯 >行业 > 行业政策 > 北京拟暂扣欠缴养路费半年以上车辆

北京拟暂扣欠缴养路费半年以上车辆

大家车网 2007-06-01 00:00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Danny   作者:

  车辆暂扣期间损坏由征稽机构负责赔偿;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五部法规草案

  本报讯 昨日,《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今后,如果出现欠缴公路养路费6个月以上,违法车辆将被暂扣。

  不交养路费将被强制执行

  草案规定,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的不允许上路行驶。伪造公路养路费票证和收据;套用或者伪造机动车牌照;办理停驶手续后在停驶期间行驶;欠缴养路费6个月以上,养路费征稽机构有权暂扣违法车辆,并责令其所有人缴纳养路费及滞纳金。如果车主仍旧拒不缴纳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或者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与交管部门建立车辆登记信息共享机制。

  补齐欠费24小时内还车

  为保护欠费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出应该在条例中对暂扣行为作出更加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要求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暂扣车辆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并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其所有人缴纳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及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车辆被暂扣期间,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的,由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负责赔偿。

  而机动车所有人已履行处理决定的,征缴机构应当于24小时内发还被扣车辆。

  昨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草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草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等四部法规草案。

  ■追访

  北京养路费年欠缴约三亿元

  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拆除收费设施,并由政府公告

  养路费的征收一直颇受争议。昨日,北京市交通委主任赵文芝介绍说,燃油税改革方向虽已确定,但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养路费作为公路养护和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征收难度大,逃缴、欠缴严重,特别是一些大吨位的货车采用报停偷驶、套牌等手段恶意欠缴,并且暴力拒费事件时有发生。目前,欠费率已高达7%,年欠费额约3亿元。

  对于草案关于养路费收费的条款,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提交的草案建议修改稿中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对此,北京市路政局负责人昨日表示,2003年,密云的一条公路因收费期满,古北口收费站就取消了。不过,目前北京除五环路外,大部分高速、快速路都在收费。

  该负责人表示,法规实施后,路政部门将集中对北京收费公路进行核实调查,弄清楚目前收费公路的总体情况,及时对收费期满公路停止收费,并向社会公告。

  ■解读

  1地下管线要与公路同建

  为了防止出现“马路拉锁”的现象,草案规定,新建公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公路同步建设。

  2遇堵不作为最高罚三万

责任编辑: 黄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