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7-05-11 08:06 来源:爱卡汽车 作者:翟元
昨天,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今天起施行。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仍实施买卖、介绍买卖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拆解、拼装或者组装,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更改车身颜色、外形,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其他证明和凭证等行为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审查不严,致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5辆以上或价值达5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 孟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