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家车网!
城市频道: 北京 | 上海 | 广州 | 深圳 | 杭州 | 宁波 | 南京 | 郑州 | 西安 | 长沙 | 温州 | 金华 | 慈溪 | 舟山 | 台州 |
全部地区
当前位置:大家车网 > 资讯 >行业 > 行业政策 > 曾庆洪:完善汽车行业法律法规的建议

曾庆洪:完善汽车行业法律法规的建议

大家车网 2007-03-13 00:00 来源:搜狐汽车 责编:emma   作者: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汽车行业的政策法规,对汽车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规范和促进作用。在这些政策法规的助力下,中国汽车行业的成长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必须正视的是,汽车政策法规成长的步伐仍旧滞后于市场发展的步伐。

  对汽车行业法律法规进行疏理、完善,构建完整科学的汽车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加强汽车行业的管理,促进汽车产业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汽车行业法律法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政府管理模式和法律法规体系还有着许多不到位的地方,与国际通行的管理方式也存在较大差距,政策法规繁多,部分内容重叠矛盾,相对滞后于市场的发展。

  第一,管理职能分割过细,多头管理,规章繁杂。

  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石耀东博士指出,我国汽车行业的管理体制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与汽车产业、产品和企业相关的政府职能分别被若干部门“分兵把守”,形成诸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如在生产环节,汽车产业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项目审批和产品准入的认证(“公告制”)职能由国家发改委行使;有关汽车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由各级国资委行使;生产企业所需进口零部件管理职能由商务部行使;国家重大汽车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管理职能由科技部行使。在消费和使用环节,汽车产品的国内贸易流通、进出口贸易、进口配额管理(属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范畴)等职能由商务部归口管理;新车注册与上牌、车辆年检、道路交通管理等由公安交通部门行使;养路费等有关道路使用税费的管理职能由交通部门行使;汽车尾气污染和噪声污染防治等由环保部门行使;产品的强制认证、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职能由技监部门行使;汽车维修保养、城市道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职能由交通部门、建设和城市规划部门综合行使;汽车报废管理职能由各级政府“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使;保险业务的管理职能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行使。

  以上管理职能分割过细,多部门职能交叉,造成“多头、多环节管理”。与此相对应的是,各部门基于自己的管理职能颁布各种政策规章,包括了产业政策、汽车产品管理、项目管理、生产准入法规、汽车污染控制标准、汽车税费管理、市场管理、进出口管理、使用维修和汽车报废等法律法规,形成了以部委规章为主的政策法规群。这些繁杂的政策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和协调成本,也加重了企业的成本,降低了效率,这是我国目前汽车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第二,管理职能重复,部分政策法规内容重叠矛盾。

  如在汽车产品认证中,新车上市要通过国家发改委、国家认证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的强制性认证,同时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3C认证管理》、《国家环保型式核准》等政策法规的调整。而公告认证、3C认证和环保认证有许多重复的内容,其中公告认证规定的检验项目总计为49项,3C认证规定的检验项目为47项,两者完全一致的项目有44项,也就是说,这两种认证的检测项目重复率达到了90%。

  企业所有的产品等于是做了两遍几乎一致的检测。

责任编辑: 孟飞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