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7-01-09 00:00 来源:广州日报 陈翔 交宣 朱汉雄 责编 仔仔 作者:
2月15日开始,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未配备三角警告牌,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广州交警表示,从2月15日起,对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未配备三角警告牌,或发生故障、事故时未按规定放置三角警告牌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张贴车身反光标识的,依法进行严格处罚。 具体措施如下:
一、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含在用车,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除外)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2003年3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侧面防护装置。安装装置应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的要求。
二、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重型、中型货车及其挂车(包括在用车)必须在后部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包括在用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必须在侧面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应符合《车身反光标识》及其“第1号修改单”要求。
三、所有汽车(含在用车,三轮汽车除外)均应配置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应符合《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技术标准要求。
对于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粘贴的标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车和挂车,以及未按规定配置三角警告牌的汽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事项可登录广州金盾网或致电86010087查询。
责任编辑: 孟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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