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6-08-23 00:00 来源:中国汽车消费网 作者:
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伤害,如经销商无过错,买车人有权向生产厂商主张赔偿。
昨天上午,18位消费者、汽车经销商、生产商、合同法专家代表等共聚北京市工商局,对《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公开听证。车辆出现问题后如何鉴定确定责任,以及汽车备胎问题,是这场论证会的焦点。
市工商局副局长崔建立介绍,这份由市工商局、市汽车工业协会共同起草的汽车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稿,曾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内短期试用过1000余份,没有出现不良反映。在经过此次听证再修改后,如果没有出现重大争议,将在10月正式推出。此外,针对汽车修理这一同样容易出现纠纷的领域,工商部门目前正在起草北京首份《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指出,此次合同里未设退还车的条款,这是汲取上海的经验教训。全国第一份汽车买卖合同《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在2004年11月1日正式推广,却受到绝大多数汽车经销商的“冷遇”,其中就规定了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退换的条款,加大了经销商的风险。“由于汽车非三包产品,退换不只是经销商的问题,还要牵扯到厂家,考虑到这些原因,北京的合同中没有规定退换条款”。
焦点1 买车人可向厂家索赔?
合同在违约责任中特别规定,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的质量标准,买车人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伤害,如经销商无过错,买车人有权向生产厂商主张赔偿。
不过,也有消费者在会上提出建议,消费者签的合同是经销商,而不是生产厂家。现在让买车人直接向生产商索赔,就把经销商的义务给缩小掉了。
焦点2 质量鉴定费用谁承担?
在论证会现场,消费者刘先生提出,对车辆质量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依据,“但是动辄过万的汽车鉴定费并非每个普通消费者都能负担得起,希望能在此条规定上再细化”。
市律协消费者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也认为,由于汽车检测费用过于高昂,应由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来先行垫付,待检测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分担。
焦点3 备胎尺寸能否“加宽”?
消费者高巍指出,作为汽车配置中的备胎,很多厂商都给的是尺寸与原车不一致的“窄胎”。“这些与原车不一致的备胎很容易出现事故”。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科刘罡则认为,备胎并不是汽车的第五个轮胎,国家目前没有硬性规定备胎的规格一定要与原车一致,其实生产厂家提供的备胎都是经过安全测试的,可以临时使用的。配备同尺寸车胎无疑会使汽车成本提高。
责任编辑: 陈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