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家车网!
城市频道: 北京 | 上海 | 广州 | 深圳 | 杭州 | 宁波 | 南京 | 郑州 | 西安 | 长沙 | 温州 | 金华 | 慈溪 | 舟山 | 台州 |
全部地区
当前位置:大家车网 > 资讯 >行业 > 行业政策 >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大家车网 2006-03-10 00:00 来源:中国汽车消费网   作者: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的报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济、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摩托车报废管理工作。

  第四条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

  (二)登记未满8年,但达不到国家对摩托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三)登记未满8年,但排放污染物超过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

  第五条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报废年限的摩托车,经检验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四个月检验一次。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报废。

  第六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逐步严格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由依法设立的机动车辆检测机构检验。

  第七条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应当及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报废登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摩托车所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在7日内将报废的摩托车交售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名录。

  第八条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应当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摩托车,并在回收报废摩托车当日向摩托车所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应当在30日内拆解车辆,并将报废记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九条报废摩托车所有者应当在交售报废摩托车后7日内,持下列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

  (二)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四)属海关监管的摩托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销登记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第十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本着服务、便民的原则,在摩托车检测、报废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责任编辑: 陈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