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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 成都闯红灯最高罚100元

大家车网 2006-02-24 00:00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作者: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第一部综合性的地方法规,《实施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我省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处罚执行标准。 昨(23)日,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徐学元就一些热点问题作了解释,表示在该实施办法施行后,交通事故无责任一方,最高只需要赔偿两万元,而闯了红灯的罚款由现在的200元降低为100元。据介绍,全省一线的交通民警必须在学习培训该实施办法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关注1 闯红灯 罚款额度降低

  《实施办法》规定,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将被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而在之前,成都市“闯红灯”的司机会被处以200元罚款,3月1日后,“闯红灯”的罚款被降低了,最高只能罚100元。此外,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穿插或超越行驶、在人行横道或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行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都将被处以相同处罚。

  关注2机动车没责任最高罚两万

  《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对《道法》第七十六条进行了细化,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实施办法》也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应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赔偿责任。

  而如果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如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一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不超过两万元。

  关注3乘车人抛撒物品罚50元

  按《实施办法》,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限速规定的、行人跨越或骑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物等危险品或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将被处50元罚款。

  针对与其他省市相比,我省制定的《实施办法》处罚额度较低的问题,徐学元表示,这样的处罚额度是根据我省道路状况、人民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的,我省丘陵众多、地理条件复杂,罚款额度一旦高了,被处罚方难以承受,所以该实施办法规定的处罚标准大体是在“全国水平”上取的中间数。本报记者张立张庆台

  ·特别提醒·

  对“实施办法”有疑问请打962111

  再过5天,《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就将开始正式实施。由于《实施办法》涉及交通参与过程的方方面面,为帮助广大读者更透彻地了解《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本报专门邀请市交管局相关民警前来值守本报“962111”热线电话,为广大读者提供咨询服务。

责任编辑: 黄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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