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家车网!
城市频道: 北京 | 上海 | 广州 | 深圳 | 杭州 | 宁波 | 南京 | 郑州 | 西安 | 长沙 | 温州 | 金华 | 慈溪 | 舟山 | 台州 |
全部地区
当前位置:大家车网 > 用车 >学车 > 学车指南 > 重庆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章程

重庆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章程

大家车网 2009-04-11 00:00 来源:汽车中国 作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是重庆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MotorVehicleDriversAssociation,缩写:CMVDA。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交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指导、监督、管理下实行政社分离,依法治会,团结和组织本市辖区机动车驾驶人和与热心道路交通安全事业的人员,面向社会,宣传普及道路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队伍整体素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广大会员服务、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服务,为我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创造有序、畅通、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服务。第四条本团体接受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住所设在重庆市高新区石新路218号A栋3楼,电话(传真):89128157,邮编:400039。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1、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辅助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为会员提供道路交通安全、车管业务、车辆施救维修、机动车驾驶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等多方位有效服务,建立“教育、管理、维权、服务”为一体化的管理模式;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科技学术交流,开展同国内外兄弟单位交流和工作研讨活动;4、编辑出版内部道路交通安全刊物及机动车驾驶人学习资料;5、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道路交通安全产品的行业管理;6、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道路交通管理专业人员和科技教育工作者、有车单位、个人以及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意见和诉求;7、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法律援助;8、依法开展非营利性经济活动,增强本团体自身实力,促进本团体发展、壮大。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会员:凡与道路交通管理、运输、安全工作有关的企事业、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等组织,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向所在辖区本团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本团体批准,均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2、个人会员: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认本团体章程,本人自愿申请,经本团体批准,均可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第八条会员的权利1、个人会员的权利:(1)在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3)优先在本团体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优先获得本团体的科技信息、学术资料和刊物;(5)对本团体工作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6)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2、单位会员的权利:(1)单位会员的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优先获得本团体刊物、资料以及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有关学术报告、专业培训和参观、考察、业务交流、联谊等活动;(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第九条会员的义务1、个人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3)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4)为本团体撰写、翻译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做学术报告和科普演讲,为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5)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2、单位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团体章程,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2)积极支持并完成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3)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第十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时应说明原因,书面通知本团体,并将会员证交回。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团体批准,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活动事宜;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理事会由若干理事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其负责人的任免;6、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7、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9、决定吸收会员;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原则上一年举行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条本团体根据需要设立秘书处、综合业务部、财务部等办事部门。各办事部门在本团体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第二十一条本团体在全市各区县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站、办事处等派出机构,各派出机构在本团体的领导下负责辖区的全面工作。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二十三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以下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检查本团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4、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5、决定表彰与奖励;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筹备工作;2、在会长领导下,协调协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3、协调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4、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理事会决定;5、提名市驾协各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六条凡对道路交通安全或本团体工作有重大贡献的道路交通管理专业工作者、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团体单位和热心道路交通安全事业的人员,经会长决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1、会员交纳的会费;2、政府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的拨款;3、有关组织(包括国内外组织)、团体及个人的捐赠;4、举办各种业务培训、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各种咨询服务及机动车驾驶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等收入;5、依法开展各种非营利性服务性经济活动的收入;6、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团体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社会团体可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规定自主确定会费标准,按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服务会员、服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本团体的自身建设和业务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政部民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7号),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的资产。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补贴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作必要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修改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第七章终止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更名等原因需要注销或变更,由理事会提出报告说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终止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章程修改稿经2008年4月15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 陶瓷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