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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占应急车道 重罚或“加码”至1000元

大家车网 2011-12-13 00:00 来源:腾讯汽车 作者:转载

引言:高速占应急车道 重罚或“加码”至1000元

高速占应急车道 重罚或“加码”至1000元(0) 大家车网

高速路上不应占用应急车道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召开 关于道路安全、养老保险、人口计生、碳排放管理等多个重要法规有重大修改

 昨天下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有关道路安全、养老保险、人口计生等多个事关百姓民生的重要法规提交会议审议时有重大修改。

  已被称为“全国最严最贵”的深圳道路安全管理和处罚或将再次加码“重罚”——行人闯红灯从警告重罚至100元,行人翻越隔离设施“加码”至罚200元,长期持续违法停车则新增可每隔6小时加罚的“多次处罚”新形式……

  行人闯红灯罚100元

  本次首次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交通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了多项内容:

  原条例规定,“行人翻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一百元罚款”。本次 “加码”罚款一百元修改为“处罚二百元”。而原条例第八条将行人冲红灯与行人普通的交通违法行为等同,都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本次修改认为,行人冲红灯,违法行为性质比行人其他普通交通违法行为更严重,危险性更大,应当“从重处罚”,从而修改为“行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

  机动车不避让行人重罚500元

  原《交通处罚条例》对驾驶机动车不避让行人实行了分类处理,如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

  本次修改认为,礼让行人是国际通行交通规则,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通过前一阶段交警部门严格执法、依法处罚,深圳机动车驾驶人“礼让行人”的良好习惯正在逐步形成,应当进一步强化。为此,建议统一修改为“罚五百元”。

  高速路上占用应急车“加码”至罚1000元

  《交通处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有逆行或倒退、未设置警示标志、占用应急车道、低速行驶这四类行为之一的,都是处五百元罚款。这次修订认为,在高速公路上逆行或者倒退、占用应急车道这两类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更严重,危害更大。建议将在高速公路上逆行或倒退、占用应急车道这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提高至一千元。

  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专用标志罚5000元

  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交通管理条例》)也将同步进行多项重大修改。在《交通管理条例》施行后,极少数违法人员为了逃避有关禁行、限行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通行专用标志,喷涂专用颜色(邮政是绿色,快递是蓝色,抢险是黄色,并在车身上打上专用标号),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对这类行为目前没有管理和处罚的法律依据,本次修订将及时制止这类新出现的违法行为,将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专用标志,违者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使用假牌假证罚50000元还可“拘留”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除罚款外,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大幅度提高了对使用假牌假证的处罚力度。本次修订在《交通处罚条例》第三十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五万元罚款”后面增加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拘留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实际执法操作中,交警部门提出,对长期持续违法停车行为,是只能处罚一次?还是可以多次处罚?对此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给交警执法带来了困难。本次修订经研究认为,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持道路畅通的角度出发,对长期违法停车、占用公共道路资源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从严掌握。建议增加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持续违法停放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每六小时作出一次相应的处罚决定;在非繁忙路段持续违法停放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每二十四小时作出一次相应的处罚决定。

  增收“停车调节费”

  收支向社会公示

  为了减少机动车交通出行,缓解交通拥堵,深圳已提出了“提高路外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方案,但遭到了不少担心多收取的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的流向和用途的质疑。

  为此,作为市政府今后择机出台这一措施的法律依据,本次修订明确规定了市政府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可以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同时规定,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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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2010年1月1日至本条例实施前,在深圳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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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小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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