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有关“本市拟大福提高普通小轿车车船税”的猜测得到证实,本市普通小轿车车船税将由每年200元升至480元。目前,《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送审稿)》正在市法制办网站征集市
民意见,征集日期截至下月12日。
该《办法》制定的《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规定,载客汽车每年车船税为:大型客车每辆 600元 ,中型客车每辆 540元,小型客车每辆 480元,微型客车每辆 3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这就意味着市民普遍关注的小轿车车船税将由目前的200元升至480元。该《办法》规定,从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此外,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为: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条例》同时调整了新车船减免税范围,其中,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将不再规定免税;同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拖拉机、养殖渔船等车船增列为免税车船。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表示,新车船税7月1日起将随交强险一同缴纳。外挂车辆是指在机动车所有人户籍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长期经营运输,但在户籍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外注册登记并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的载货类机动车。外挂车辆一般具有以下表现形式:1.机动车的车籍地、养路费等税费缴纳地与其实际所有人的户籍地不一致;2.机动车长期在车籍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但没有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3.机动车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费税较车辆所有人户籍地或主要运行地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4.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往费税征收标准或实际执行标准较低的地区注册登记,但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及其住所地和机动车主要停放地未发生变化。(编辑 李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