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5-07 09:21 来源:网摘 作者:
上午9点左右,在瑶海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在旁听席上,坐了不少该院的法院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前来旁听的市民,该案始末是一公司向银行借款700万元,该公司遂向一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孰料,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产生纠纷。此案是瑶海区法院开展的一项庭审观摩示范活动。
上午9点不到,旁听席上就坐满了前来旁听的人员,原告被告双方分别到庭。原告为合肥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是合肥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宋某、刘某等。据瑶海区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庭审观摩活动是为了贯彻最高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开展“两评查”活动精神,吸引法院、人民陪审员以及社会大众观摩庭审,提高法官驾驭、规范庭审的能力。同时,促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的公信力。
原告诉称,2011年8月29日,被告合肥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银行签署了一份《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人从该行借款700万元人民币。同时被告向原告申请由原告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与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了保障按时还款,被告合肥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了《担保服务合同》及协议;安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宋某、刘某分别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反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声明书。
合同签订后,银行向被告合肥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但因该公司经营陷入停顿,其法人代表失去联系,银行依约宣布贷款到期,除被告已交保证金外,其余款项及利息已被银行自原告账户扣划,原告已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索无果,其余被告也未履行反担保清偿义务。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合肥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担保代偿款项5728055.57元;判令该公司支付截至2011年12月14日的资金占用费34368元,并按代偿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顺延支付至付清日止;判令被告该公司支付违约金1400000元、承担律师费21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同时,判令被告安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宋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 万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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