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06-24 09:16 来源:北京晚报 20 作者:
来自北京市一中院的调研结果表明,汽车销售领域欺诈诉讼案件持续增长,呈现出类型复杂、侵权隐蔽、维权困难等特点。而这些案件里,以4S店对顾客的欺诈为甚。
4S店常见的欺诈形式,首先是隐瞒汽车经过售前整备。据了解,汽车在运输中会发生剐蹭、碰撞、零部件生锈、老化等物流质损,4S店会依据生产厂家的授权对这类汽车进行售前整备(通常是喷漆、钣金或更换零部件),以确保车辆交付时完好无损并符合出厂标准。但是,在销售时,4S店并不告知消费者这一情节。比如说,项女士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2002款新捷达前卫阿尔卑斯白普通漆轿车一辆。后其在洗车时发现此车的右前门大量漏水,继而发现全车的车窗玻璃上有大量漆雾存在,后经多方查证,才知悉此车在出售之前曾经被“雹”打过,换修过车门。项女士最后以该4S店未告知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赔偿。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北京地区审理此类案件20余起。
其次,4S店还有以旧充新、隐瞒瑕疵的欺诈现象。比如4S店恶意隐瞒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或其他影响质量和性能的重要瑕疵,故意隐瞒对使用性能没有影响的外观轻微瑕疵或者使用记录,或者“以旧充新”。
例如由女士买的一辆奥迪A4L银色轿车,提车后在养护过程中经过专业人士指出,车辆曾发生过碰撞事故。经过鉴定,由女士才发现车辆左前叶子板和前盖以及左前大灯等重要零部件全部被更换过。一审和二审均判决4S店双倍赔偿由女士,由女士返还瑕疵车辆。
此外,4S店还会利用虚假宣传进行欺诈。4S店基于扩大汽车销量的商业考虑,往往夸大汽车产品的性能和参数,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法官建议,由质量监督部门对运到4S店的车辆进行监测,如发现物流质损则应登记备案,并督促4S店委托鉴定机构就质损进行评估分级;由4S店进行售前整备工作,在销售时应向消费者公开这些报告,在此基础上,由买卖双方就质损车辆进行自愿、平等议价,如隐瞒这些事项并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构成欺诈。
责任编辑: 林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