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家车网!
城市频道: 北京 | 上海 | 广州 | 深圳 | 杭州 | 宁波 | 南京 | 郑州 | 西安 | 长沙 | 温州 | 金华 | 慈溪 | 舟山 | 台州 |
全部地区
当前位置:大家车网 > 用车 >用品 > 内饰 >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大家车网 2009-03-24 00:00 来源:汽车内饰网 作者:


  引言
  在即将于2005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强制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所有列入监控范围的基本技术安全项目的检测,除了异味的判定之外,均引用了现有的国家标准(方法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被引用的标准均未注明版本的日期。这一方面体现了标准制订中鼓励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的基本原则,且明确必须使用这些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另一方面也从一个侧面反应出这些现有的标准中还可能存在一些难以适应最新法规或技术发展的要求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留有这样的余地,可以为该标准引用最先进的测试方法标准提供保证。本文欲通过下述对相关测试方法中技术细节的介绍和比较分析(不是简单重复规定的操作步骤),提示在该标准的实施中应引起注意的若干问题,并对相关测试标准在以后的修订中应予以关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2 关于pH值的测定
  该强制标准引用现有的国家标准GB7573《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作为纺织品pH值测定的标准试验方法。众所周知,纺织品的pH值测定早就有统一的试验方法标准,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国际标准ISO3071-1980《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而于2002年发布的最新版的GB7573标准就是修改采用了这个ISO3071-1980版的国际标准。根据新版GB7573的说明,除了个别表述方面的修改之外,其技术内容与国际标准并无二致,但与修订前的GB7573-1987版相比,在技术内容上有了重大的修改,以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事实上,按此引用标准测得的pH值只是纺织品水萃取液的pH值,而不能作为纺织品本身酸碱性的定量评估,特别是在pH值大于11或小于3时更是如此,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标准中特意对此作了说明。
  除了现有的国际标准之外,目前国际上还有许多有关纺织品pH值测定的方法标准,但其原理基本相同:先以一定的方法萃取样品,尔后在室温下用带玻璃电极的pH计测定样品水萃取液的pH值。新的国标中推荐了两种电极系统供试验者选择:摩尔顿型电极系统和浸没式电极系统。同时,对不同于这两种电极系统的pH计,建议也采取该标准中规定的类似的步骤。
  在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中,温度对测试结果的影响相当明显。通常情况下,溶液的温度与室温会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在测定时,应尽量保证缓冲溶液和被测溶液的温度与测试环境温度相一致。标准中的表述为:全部试验必须在相同的温度下进行,该温度应接近室温并不得高于室温5℃。此外,可能对测定结果产生影响的技术条件还有:试样的质量、萃取方式和萃取时间。表1列出了国际上一些现有标准的主要技术条件。研究表明,技术条件不同,测试结果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样品量越多、萃取温度越高、萃取时间越长,则测定值也越高(或更偏酸性或更偏碱性)。显然,不同方法所得结果之间没有严格的可比性。对某些在规定的条件下不能充分润湿的试样,测试结果可能无法反应真实情况,因而必须在报告中注明。
  [ 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
  根据经验,用作校正的标准缓冲溶液不能存放过久,用过之后必须废弃而不得回收重复使用。此外,保持电极的清洁对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相当重要,采取适当的清洁程序是很有必要的。由于pH值与溶液中的H+离子浓度呈负的指数关系,因此当测得的pH值小于3或大于9时,数值的稳定性较差,故须将被测溶液稀释10倍后再次测定其pH值,所得数据与原萃取液的pH值之间的差值被定义为差异指数。按规定,差异指数不得大于1,若差异指数较高,表明样品含有强酸或强碱且又未经弱酸或弱碱中和,此时,应在试验报告中写明差异指数。
  据有关专家介绍,ISO/TC38/WG22化学工作组于2003年12月在韩国召开会议,决定在ISO、EN和AATCC标准的基础上,对ISO3071标准进行修订,其中的一些技术内容将作重大调整,如:(1)增加氯化钾(0.1mol/L)萃取溶液。试验表明,采用KCl萃取溶液,不但测试结果与水溶液接近,而且又更好的重现性;(2)增加一种标准缓冲溶液;(3)改变部分实验器具的精度要求;(4)振荡萃取时间由1h改为2h;(5)要求平行误差不得超过0.2。据信,ISO标准一旦正式修改,我国的标准也将随之修订,以与国际接轨。
  3 关于甲醛含量的测定
  有关纺织品上甲醛含量的测定,被引用的国家标准GB/T2912的最新版本是1998年11月26日发布的修订版。该标准的制订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1997年发布的国际标准《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第一部分:游离和水解甲醛(水萃取法)》最终征求意见稿ISO/FDIS14184-1(正式的ISO14184-1标准后于1998年12月15日发布)。
  事实上,作为一项常规测试项目,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制订过相应的纺织品上甲醛含量测试方法标准,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日本的JIS L1041标准(液相法)和美国的AATCC112标准(气相法)。ISO14184是由欧洲标准委员会(CEN)会同ISO技术委员会TC38共同制订完成的,该标准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分别对应于JIS L1041和AATCC112,在技术条件上并无大的差异。
  众所周知,通常所说的甲醛含量测试所得的值其实只是一个相对值,其结果与试验方法本身密切相关,其中样品的预处理(萃取)和测定(比色)的方法和技术条件是决定测试结果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测试所反映出的纺织品上的甲醛含量是由测试方法所决定的,严格执行统一的标准和具备良好的操作技能是使不同实验室所得结果具有可比性的基本保证。由于甲醛是一种挥发性物质,其状态稳定性较差,加上采用比色分析方法且在比色之前所采用的都是化学分析的操作步骤,其整个分析测定的不确定度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对此,标准本身和有关专家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
  首先,明确规定样品不得进行调湿,因为调湿可能直接影响样品中的甲醛含量。为保证测试结果能反映送样时的真实情况,标准要求在测试前将样品密封保存,通常的做法是:将样品放入一个PE包装袋,封口,再外包铝箔。这样做既可防止甲醛透过PE薄膜气孔散发,又可避免样品与铝箔的直接接触,造成可能残留的催化剂或其他未清洗干净的化学品与其发生化学反应。事实上,由于部分实验室未能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行事,加上送样时样品往往未处于受控状态,所处的环境如温度、时间和是否密封等各不相同,造成从同一产品上所取的样品分送不同的实验室进行测试后所得结果会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也就在所难免了。
  用于显色的纳氏试剂是由乙酰丙酮、乙酸铵和冰乙酸配制而成的。由于乙酰丙酮的化学性质不太稳定,试剂配制完成后颜色会逐渐变黄,约12小时后达到稳定。故除了必须避光保存之外,用前还必须贮存12小时,有效期为6个月。同时,考虑到该试剂经长期贮存后其灵敏度会稍微变化,故要求每周作一校正曲线与标准曲线进行校对。
  由于该方法在较高或较低的甲醛浓度时,吸光度与浓度的线性关系并不理想,甚至明显偏离比耳定律,故该方法的相对误差与所测得的吸光度所处的区间有关。为此,实验者应注意当所测样品萃取溶液的吸光度不在理想的线性范围时,应通过调整吸收池厚度、增加样品量或降低被测溶液的浓度的方法,使所显示的吸光度处于良好的线性范围内(包括考虑仪器的线性动态范围),从而减少分析误差。根据GB/T2912的提示,该标准适用于游离甲醛含量为20mg/kg到3500mg/kg的纺织品,因此,如果测得的数据低于20mg/kg或高于3500mg/kg,都意味着其可信度存在问题而无法采信。从这一点看,强制标准中对A类产品(婴幼儿用品)甲醛含量的限定值规定为20mg/kg实际上意味着不得含有,而不是低于20mg/kg即可。
  考虑到样品溶液不纯,特别是样品在萃取过程中的褪色而引起的溶液着色可能对分析的干扰问题,该标准提供了用双甲酮进行确认试验的方法。由于双甲酮可与甲醛反应生成不溶性化合物,原来用乙酰丙酮与甲醛进行的显色反应就不会再发生,原出现在特定波长下的甲醛与乙酰丙酮反应物的吸收也会消失。至于在此种情况下的定量,则是通过对加与不加乙酰丙酮的溶液的比色结果加以校正而进行的。对某些比较复杂的情况,干扰难以去除,采用HPLC分析不失为一个可行的方法,但由于未被包含在本文所涉及的标准范围内,在此不作展开。
  有专家提出,1982年发布的老的国家标准中规定对甲醛标准溶液的标定可选择采用碘量法或亚硫酸钠法,而修订后的国家标准只推荐了亚硫酸钠法,这给标准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为亚硫酸钠法在标定的滴定时,终点难以观察,而碘量法则较为明显,况且,现有的一些国内外标准也都采用碘量法。对此看法,笔者并无太大的异议,但依笔者的实际经验,这种担忧对有经验的操作者而言并无必要。实际上,整个甲醛含量测定对操作人员的技术要求远在这一简单的标定之上。
  关于取样原则,无论是强制标准或是引用标准都未给出具体的指导意见,而强制标准的起草单位给出的建议是:
  --服装:里、面料能分开的,分开测;一体的(如保暖内衣),整体测。西装面料应和粘合籿一起测;
  --籿衫:领子、袖口、面料、里料应单独测,报最高值;
  --印花织物:花型部分与空白部分单做,按最高值报数据;
  --成衣树脂整理:取边缘部位(如门襟、裤口等)和主料单测,报最高值。
  4 关于色牢度的测定
  4.1 耐水色牢度
  被引用的测试方法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是1997年发布的GB/T 5713-1997。该标准在GB5713-85的基础上,根据ISO105-E01:1994《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E01部分:耐水色牢度》进行修订的,修订后的文本等效于ISO105-E01:1994。
  纺织品耐水色牢度试验作为一项常规检测项目,其测试方法中的相关技术细节已为人们所熟知,本文不再赘述,但有两点提请读者注意:一是样品在不超过60℃的空气中干燥时,一旦发现有风干的试样,则必须弃去、重做。因为发生风干现象的试样在干燥时,水分散失过快,上面的色料(包括沾色)会因迁移而造成分布不匀,使最终结果无法准确评判。二是由于规定既可采用单纤维贴衬织物也可以采用多纤维贴衬织物,故测试报告必须注明采用了哪种贴衬织物,并同时报告样品的褪色评级和贴衬织物的沾色评级。
  4.2 耐汗渍色牢度
  1995年新版的GB/T3922《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国家标准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ISO105/E04-1994《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汗渍色牢度》,除了在编排上作了适当修改、操作上有所补充之外,主要测试技术条件并无二致。
  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的测试虽然与耐水色牢度的测试有些类似,但某些技术细节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如:(1)标准规定,人工酸性或碱性汗液必须现配现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试验人员为减少麻烦而并不严格按此规定行事。事实上,现配现用并不是指每做一个样品都必须当场配制人工汗液试液,但也不允许一次配制长期使用。当一次配制未用完时,可低温避光保存,一旦出现浑浊或沉淀,必须废弃而不得再次使用。对存放时间较长的,尽管未出现浑浊或沉淀,也必须废弃;(2)对人工汗液配制时pH值的调整,有经验的试验人员很快就能完成,但对某些较为生疏的试验人员,日本标准JIS 0848给出了一个实用的建议:酸液加15mL0.1mol/L的NaOH,使溶液pH为5.5,碱液加25mL0.1mol/L的NaOH,使溶液pH为8.0;(3)对某些在试液中不易被润湿的试样,必须辅以必要的揿压和拨动,以使试样被人工汗液充分渗透;(4)印花试样组合件的缝制必须严格按标准的规定做;(5)虽然一台设备可同时容纳多组组合试样,但在耐汗渍色牢度试验中,浸酸性汗液和浸碱性汗液的组合试样必须分开放置在不同的仪器上,以免被挤压出的试液相互玷污试样。同理,颜色深浅不同的试样亦应分开测试;(6)试样晾干时,为避免染料的泳移,平放晾干为最佳方式。
  此外,该引用标准附录A给出了一个汗渍快速试验法作为GB/T3922标准方法的一种非仲裁性试验方法,但此方法并非出自ISO标准,而是我国在标准修订时新增的。这个快速方法将烘箱温度从37℃提高到了70℃,而保温时间则从4h下降为1h,但快速方法所得结果与常规方法所得结果之间并无很好的相关性,因而不建议采用。
  4.3 耐摩擦色牢度
  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为GB/T3920-1997《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该标准等效采用相同标题的国际标准ISO105-X12:1993。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已经发布了2001版的最新ISO105-X12标准,该标准与1993年的版本相比,增加了试样预调湿的要求。此外,GB/T3920-1997标准与GB3920-83相比,取消了摩擦布与试样的经纬方向成45○角的规定。
  由于标准中未对针织试样的放置角度作出特殊的规定,实际测试时必须给予特别的关注。
  读者可以注意到,强制标准中未对产品的湿摩擦色牢度提出要求,故在执行该强制性规范时,不必进行湿摩擦色牢度的测试或不在报告上显示湿摩擦色牢度的测试结果。
  4.4 耐唾液色牢度
  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耐唾液色牢度试验方法标准,这里所引用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11月22日首次发布、2003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国家标准GB/T18886-2002《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唾液色牢度》。
  耐唾液色牢度概念的提出最早源于1965年制订的德国标准DIN 53160《有色玩具耐唾液和汗渍的测试》,而目前被普遍用于生态纺织品评判的是德国官方方法§35 LMBG B82.10-1:1985《有色玩具耐唾液和汗渍色牢度测定方法》。该方法提出了一组人工唾液的配方,试验时将试样用人工唾液和人工汗液浸湿,贴上滤纸,置于40℃下保温2h,然后观察滤纸是否有沾色,最终给出定性的评判结果:对唾液和汗液坚牢或对唾液或汗液不坚牢。
  考虑到婴幼儿有吮吸和咀嚼衣物或物品的倾向,而人的唾液中含有的多种化学物质有可能将衣物或其他物品上的染料或其他有害物质剥落或分解出来,使之通过口腔进入婴幼儿体内,从而对其健康造成损害。针对婴幼儿这一特殊人群,国家强制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特别对婴幼儿用纺织产品提出了耐唾液色牢度的技术要求。由于原先并无相应的试验方法国家标准,加之唯一可参考的德国标准所适用的产品为玩具,如将其套用到纺织产品,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而且,其试验结果的评判方法亦与人们已习惯的色牢度的分级评定方法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有关部门在制订纺织品耐唾液试验方法国家标准时,并未直接引用德国的方法,而是在采纳其人工唾液的配方的同时,基本沿用了耐汗渍色牢度试验的基本技术条件,并同样采用了常规的色牢度分级评级方法。
  新颁布的国家标准《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唾液色牢度》试验方法在具体实施中的相关技术要点与耐汗渍色牢度的测试基本相同。唯一要提醒读者的是,由于基本原理和技术条件的不同,用该方法测得的结果与德国方法的结果没有可比性。
  5 关于可分解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测定
  被引用的现有的国家标准GB/T17592.1《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颁布于1998年11月26日,并于1999年5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在起草制订时参考了德国标准DIN53316:1997《皮革检验 皮革中某些偶氮色素的测定》和上海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染色纺织品上禁用偶氮染料检验方法》。与该标准同时推出的还有另两项方法标准:
  GB/T17592.2《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和GB/T17592.3《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薄层层析法》。这三个标准共同组成了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系列检测方法国家标准。
  该系列标准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出台的直接原因是德国政府于1994年7月14日公布了《食品和日用消费品法》(第二修正案),该法案禁止在德国生产、进口、使用和销售某些可还原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此后,在很短的时间里,荷兰和奥地利也颁布了类似的法令,国际上一些著名的买家也纷纷采纳了德国法令中的相关内容而提出了更严格的采购标准。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大国,迅速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来从源头上严格把关,就显得十分紧迫与必要了。但遗憾的是,德国政府颁布相关法令之后,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未能及时出台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使该法令的实际实施一拖再拖。直到1998年,才以官方文件汇编的方式,公布了三个官方检测方法标准,而此时,我国的三个测试方法标准已经完成审稿和报批程序正式发布了。
  1997年,欧盟在德国、荷兰和奥地利法案的基础上推出一个法律草案,拟在全欧盟境内禁止生产、进口、使用和销售某些可还原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经过几年的酝酿和修改,最终以欧盟指令2002/61/EC的形式正式推出此法令,并已于2003年9月1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相对应,欧盟曾分别于2003年9月9日和2004年初推出了三项对应的欧盟检测方法标准草案和欧盟正式标准,它们是:
  CEN ISO/TS 17234:2003 皮革 — 化学测试 — 染色皮革上某些偶氮染料 (颜料)的测定;
  EN 14362-1:2003 纺织品 — 源于偶氮染料(颜料)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 — 第一部分:使用某些不经萃取即易得到的偶氮染料(颜料)的检测;
  EN 14362-2:2003纺织品 — 源于偶氮染料(颜料)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 — 第二部分:使用某些须经萃取纤维而得到的偶氮染料(颜料)的检测。
  这三个方法标准实际上来源于早先的三个德国官方方法:
  §35 LMBG B82.02-2 1998消费品检验 — 纺织消费品上使用某些偶氮染料的检测;
  §35 LMBG B82.02-3 1997消费品检验 — 皮革上使用某些偶氮染料的检测(取代同名德国 标准DIN53316);
  §35 LMBG B82.02-4 1998消费品检验 — 聚酯纤维上使用某些偶氮染料的检测。
  有一个非常重要,但又被广泛忽视的关键问题是:欧盟指令明确指出,在规定的三个检测方法的条件下,检测出的疑致癌芳香胺不得超过30ppm。换言之,凡不按欧盟规定的三个检测方法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和程序进行的检测所得结果将不被认可。由此而引出的尴尬是,我国现有的三个纺织品上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由于当时所参照的是早期的德国用于皮革的标准和国内商检系统自主开发的成果,与目前欧盟的三个方法标准(实际上已被全球采用)在技术条件和操作程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因而其检测结果没有很好的可比性。
  当然,《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作为我国的强制标准,引用现有的GB/T17592.1标准在对国内生产、国内销售的纺织产品进行监控时,不会存在明显的障碍,但在对出口或进口产品进行监控时,就有可能因采用的方法不同而对测试结果产生异议。
  鉴于《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出台,除了可以发挥规范国内市场、促进我国生态纺织产品的发展的主导作用之外,更重要的是为了迎合国际性的绿色消费潮流、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国纺织产品对欧美等主要市场的出口,同时也为我国消费者构筑一道绿色保护屏障。因此,检测方法的与国际接轨已是刻不容缓。由此,笔者欲通过对执行现有GB/T17592.1方法标准中的若干问题和与欧盟最新标准的比较分析,从技术层面上提出自己的看法,供有关部门在对GB/T17592修订时参考。
  5.1 关于适用范围
  现有的三个GB标准均只适用于纤维素纤维和蛋白质纤维,只是采用了不同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技术(TLC、GC/MS和GC/FID-NPD、HPLC/DAD)。从技术条件上分析,现有GB标准的样品预处理条件不适用于聚酯纤维和皮革制品。而现有的三个欧盟标准分别适用于一般纺织纤维、皮革制品和聚酯纤维,而每个标准中又包含多种定性和定量分析技术(GC/MS-FID、HPLC/DAD-MS、TLC或HPTLC、CE/DAD)。
  由于皮革制品加工工艺及自身结构的特殊性,皮革样品还原前须经脱脂,且还原剂须分步加入。而聚酯纤维的染色通常采用高温高压染色或载体染色工艺,因此,还原前须经萃取剥色处理。显然,现有的GB标准的适用性有一定的局限。
  欧盟法规(2002/61/EC)规定禁止使用某些可能还原出对人体或动物有致癌作用的芳香胺(22种)的产品涉及纺织品和皮革制品。而德国原法规(食品和日用消费品法)规定涉及的产品为纺织和日用消费品(含皮革),涉嫌芳香胺仅20种。GB/T17592标准规定适用于纤维素纤维和蛋白质纤维经印染加工后的纺织品。也只涉及20种致癌芳香胺。
  5.2 关于样品的预处理
  偶氮染料的还原方式有三种:
  强碱性条件下还原:Na2S2O4/NaOH;
  强酸性条件下还原:SnCl2/HCl;
  弱酸性条件下还原:柠檬酸盐/NaOH缓冲溶液(pH=6.0)
  强碱或强酸条件下反应激烈、不易控制,付反应多,对后续的分析不利。弱酸性条件下反应温和、易控制,且接近人体皮肤环境。实际上,无论在哪种条件下,还原反应的程度都是相对的,它与反应时的酸碱性、温度、时间和其它处理条件有关。
  对由不同颜色或组分组成的样品,欧盟标准明确规定,若颜色和材料是可分的,则必须分开检测,但GB标准未作具体规定。
  由于还原程度是相对的,因此一旦在规定的温度下达到一定的反应时间,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2min)将反应物温度降到室温(20 ℃ -25℃),以免发生过度反应,确保分析结果的重现性。
  GB标准中规定在还原液的提取和浓缩中,要先后进行加碱和加酸处理,其目的是先将还原出的胺的柠檬酸盐转化成胺,以被有机溶剂萃取,随后再转化成胺的盐酸盐,以使生成的胺再浓缩过程中有足够的稳定性而不致量的损失。但由此而带来的问题是:(1)加入NaOH,使还原液的pH值大大升高(pH值可达13),有可能促使进一步的还原发生,使最终分析结果明显升高;(2)加碱、加酸的多次转化并不是完全定量的,使系统误差增大;(3)由于生成的胺形成盐酸盐后,在浓缩过程中的稳定性大大提高,从理论上这将有助于使分析结果更接近于真是情况,但这与欧盟法规的规定不符,通常的结果是,少数不稳定的胺,如2,4- 二氨基甲苯和2,4-二氨基苯甲醚的分析结果会大大高于采用欧洲方法的分析结果。由于方法本身是一个相对方法,条件不同,结果显然是不可比的。
  GB标准对纤维素样品还原液的提取中,未要求使用吸附柱,这可能会使萃取液的含杂(机械杂质)和含水偏高,影响后道的仪器分析。另外,对使用颜料的涂料染色或印花产品,不使用吸附柱往往难以获得澄清的萃取液供分析使用。事实上,硅藻土柱的使用,除了可以滤去机械杂质之外,还可以吸附一些凝聚状或不溶解的化合物,同时有效地除去水分(反应液总量必须与硅藻土容量相适应),保证萃取液能满足后道分析的要求。
  GB标准以乙醚代替叔丁基甲醚,虽然可以节约分析成本,但由于两者的化学性质存在差异,对芳香胺的溶解性能也不相同,因此,作为一个相对的约定方法标准,其分析结果与欧盟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欧盟标准还规定,经柱吸附过滤后的洗提液必须是澄清的,若不是,必须重新取样进行处理。至于真空旋转蒸发的温度,通常控制在40℃ -50℃,真空度约为400-500mbar。
  暂不分析的试样必须深冻(-18℃ ),以避免部分稳定性差的芳香胺(如2,4-二氨基甲苯和2,4-二氨基苯甲醚)量的损失。
  欧洲标准推荐的用于仪器定性、定量分析的样品溶剂包括:甲醇、醋酸乙酯和叔丁基甲醚。
  5.3 关于定性方法
  GB标准规定三个独立使用的方法:
  GC/MS — 保留时间和MS图;
  HPLC/DAD — 保留时间和UV/VIS图;
  TLC — Rf值。
  欧盟标准规定:为避免杂质、干扰物和异构体的影响,必须同时采用两种或以上的色谱方法进行定性确认。事实上,杂质干扰和异构体的误认是经常发生的,采用多种色谱方法可以有效地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5.4 定量方法的选择
  GB标准规定可以采用GC/FID或GC/NPD技术,以外标法进行定量(色谱条件与定性分析相同)。欧洲标准规定必须使用HPLC/DAD或GC/MS方法,但若用GC/MS方法定量,则必须采用内标法。
  5.5 关于检出限
  欧盟标准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将方法的检出限定为30ppm,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却引用Oeko-Tex标准100的要求定为20ppm。很显然,门槛高低不同了,认识上的差异即在所难免。
  5.6 不同测试方法结果的差异及成因分析
  (1)GB方法中,还原液的加碱和加酸处理增加了部分芳香胺的稳定性,使分析结果增大;
  (2)GB方法中,胺和盐的多次转换增大了分析的系统误差;
  (3)GB方法中,标准工作溶液也经历了同样的还原、提取和浓缩处理,使分析结果引入了回收率的因素。与欧洲方法规定的HPLC/DAD定量分析简单采用标准溶液的标准曲线法相比,分析结果普遍升高,个别回收率低的芳香胺测定值成倍高于欧洲方法的结果。
  5.7 对某些分析结果的处理
  在现有的分析条件下,无法获得如下三种芳香胺:
  邻氨基偶氮甲苯——邻甲苯胺+2,5-二氨基甲苯
  2-氨基-4-硝基甲苯——2,4-二氨基甲苯
  4-氨基偶氮苯——苯胺+1,4-苯二胺
  部分阳性结果在无其它辅证的情况下,不能肯定使用了违禁的偶氮染料,如4-氨基联苯、2-萘胺、4-甲氧基-间-苯二胺等。
  聚氨酯类产品,其嵌段共聚组分中的硬链段由二异氰酸酯构成,如TDI和MDI,其原料分别为2,4-二氨基甲苯和4,4’-二氨基二苯甲烷,因转化率仅为70%左右,使最终产品中残留有涉嫌芳香胺。净洗剂LS的主要原料为对氨基苯甲醚,其异构体邻氨基苯甲醚为涉嫌芳香胺,作为杂质,很可能在最终产品中被检出。
  6 关于异味的判定
  目前国际上对纺织产品异味的检测有三类方法,一类是通过化学和仪器分析方法,检测纺织产品上某些特定的有嗅味的挥发性有机物质的含量;第二类是由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以嗅觉评判方式,判断纺织产品上是否存在某些特定的异味;第三类是由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以嗅觉评判方式,评判纺织产品上不能确定种类的异味,并以人对此异味的耐受能力给出不同的等级。
  由于我国目前并无专门用于检测纺织产品异味的方法标准,故在《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试验方法一章中,专门规定了异味的检测方法。该方法基本套用上述第二类方法,规定纺织产品上不得存在霉味、高沸程石油味、鱼腥味和芳香烃气味。这些气味的存在,分别表明纺织产品可能已经发生霉变、残留有石油类溶剂(如传统印花色浆中的煤油)、有含氨或胺类化合物整理剂残余、某些有机溶剂或染色载体未洗净以及为掩盖异味而加入了某些芳香剂等。
  该方法规定,评判必须由3人分别独立进行,以2人的一致结果为样品检测结果。需要提醒的是,测试时,样本量不能过小(一般织物不小于20cm2,纤维样品不少于50g),取样后应立即用PE袋密封保存,并实验室收到样品后立即进行测试。
  7 结语
  国家强制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各方的反应是相当积极的,但如何从技术和管理层面上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应对,则似乎尚未引起各方的广泛关注。检测作为该强制标准实施的重要环节,如何准确演绎强制标准的内涵和把握引用方法标准的尺度,对该强制标准的有效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所引用的各项试验方法标准的技术细节的介绍、不同标准的比较、存在问题的分析和对试验方法标准的进一步修订建议,意欲使相关的质量监督和检验人员在对相关的检测技术有一个深入了解的同时,对所涉及的一些宏观问题也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使《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得到全面、准确、严格和有效地执行。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2. 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试验方法标准宣贯资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12.1-1998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甲醛(水萃取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920-1997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922-1995 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713-1997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水色牢度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7573-2002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592.1-1998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第1部分:
  气相色谱/质谱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8886-2002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唾液色牢度
  10. 陈荣圻 王建平 禁用染料及其代用 中国纺织出版社 1998
  11. 陈荣圻 王建平 生态纺织品与环保染化料 中国纺织出版社 2002

责任编辑: 陈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