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8-22 08:59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导读]吴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南都讯湖北鄂州人张汉波昨天在鄂州市鄂城区法院领取了一份刑事判决书:醉驾并将其32岁女儿撞死的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获刑6个月。张汉波对此提出异议,并已向鄂城区检察院提交书面抗诉申请。
鄂城区检察院指控,今年4月29日20时50分,被告人吴某华驾驶一辆小轿车沿该市道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至该市鑫华园小区门前路段时,因未采取避让措施,吴某华所驾车辆将横过公路的32岁被害人张佳琳撞伤,造成张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华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3m g/100m l(达到醉驾标准)。
案发后,鄂州警方曾对媒体介绍称,肇事车上坐着该市梁子湖区政协副主席吴某和其儿子吴某华,开车的是吴某华。肇事的黑色轿车登记为梁子湖区人大常委会公务用车。
8月7日,鄂城区检察院以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向鄂城区法院提起公诉。鄂城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后,吴某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今年5月5日,吴某华赔偿被害人家属7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吴某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
8月14日,鄂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虽收到对方赔偿的70万元,张汉波对判决结果表示不理解。“我对自首的认定存在异议。案发当时,吴某华并没有主动报警,这有接警记录为证。就算是他当时报了警,按照有关规定,也不应轻易认定为自首。”张汉波表示,他已向鄂城区检察院递交书面申请,请该院对此判决进行抗诉。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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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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