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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套牌”报案 警方不得拒绝受理

大家车网 2012-08-21 00:00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作者:

  新华社电(粟灵、邹伟)近年来,车辆“套牌”问题在各地逐渐显现,一些车主莫名其妙地收到了自己从未到过地方的交通违法告知单,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车籍地和违法发生地。对此,公安部进一步规范了使用伪造变造和挪用机动车号牌案件办理工作,其中明确,将实行案件受理首问负责制。

  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昨天介绍,案件受理首问负责,即当事人因车辆被套牌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的,车籍地、违法发生地的公安交管部门均应当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对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地市的,由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交管部门受理。

  同时,对通过交通违法证据图片比对发现套牌违法车辆与被套牌车辆特征明显不符,或者报案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号牌被套用,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规定,撤销使用套牌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信息,避免车辆被套牌影响当事人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

  此外,对经调查证实机动车被套牌的,当事人可持受理案件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单,向车籍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换发牌证。对无法证明车辆被套牌的,当事人可向车籍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换发牌证。但是,换发机动车牌证6个月内,仍未查获涉嫌套牌违法车辆的,车籍地公安交管部门将恢复其原牌证。

  该负责人提醒广大车主,保护好自己的车辆及牌证信息,防止车辆号牌被冒用或盗用。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要按规定及时到车管所办理变更。还应定期上网查询,一旦发现收到自己没有去过地方的交通违法告知单,或发现车辆有被套牌嫌疑的,要尽快到车籍地或者违法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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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集中整治故意遮挡号牌

  新华社电(粟灵、邹伟)记者昨天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自8月20日至10月31日,公安部将在全国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套牌套证”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将面临严厉查处。

  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介绍,整治期间,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将保持路面严查严管高压态势。相邻省、市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托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建立完善查缉协作机制,建立跨省、市的查缉、布控、堵截联动方案,开展异地执法、集中清查、区域性统一行动等。

  同时,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将从严惩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扣留车辆的依法扣留,依法应当收缴非法牌证的依法收缴,依法应当罚款的依法罚款,依法应当记分的依法记分。对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还将加大对机动车品牌销售店、二手车交易市场等服务网点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工作的管理力度,并在办理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时,严格监督车辆安装符合相关规定的固封装置,防止挪用号牌等违法行为发生。

  该负责人表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强与有关警种部门的协作,查处和取缔制造、贩卖假牌假证及制售伪造、变造号牌工具的窝点,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配合工商、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品牌销售店、汽车修理厂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清理非法交易窝点。同时,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还将公布举报电话,开辟网上举报和短信举报,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并积极落实举报奖励政策。

  新闻背景

  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公安部明确,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包括: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新华社)

责任编辑: 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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