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8-10 09:45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因前车晚点延误了后车载客,两辆小公共发生争执,后车营运人下车挡在前车车头,结果被前车撞死。昨天记者获悉,通州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小公共司机李某处以缓刑。
2011年10月13日早晨6点多,司机李某驾驶9路公共汽车行至通州区漷县镇军屯西口车站时,后车营运人律女士上车理论,认为李某驾驶的车辆晚点,影响了他们后车载客,与该车营运人兼售票员闫某发生口角。当车辆行至绿荫西区车站时,律女士从后门下车,然后靠在该车车头,欲阻止该车继续拉客。当时天还未亮又正下着雨,司机李某在未观察车前状况的情况下启动前行,将律女士撞倒,致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发后李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经调查,被告人李某原是死者律女士所承包车辆的司机,后双方因工作问题不睦,又到同为9路公交车的营运人闫某手下当司机。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调解,李某及其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疏忽大意而未仔细查看车辆前方情况,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而且当庭认罪、悔罪,并考虑到本案其他具体情节,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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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