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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助力车属机动车 闽一男子酒驾撞车被罚

大家车网 2012-07-23 17:01 来源:三明日报 作者:

[导读]根据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关于机动车的分类规定,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燃油助力车,均属于轻便摩托车范围,性质是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出事故也将受罚。

近年来,不少燃油助力车生产厂家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电动、助力自行车、轻便摩托车的生产标准,使得整个市场鱼龙混杂。顾客购车时,听信商家的宣传,认为燃油助力车“属非机动车,不用办理上户、不用上牌”。7月13日,经永安市检察院对醉酒驾驶燃油助力车的陈某提起公诉,永安市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刑罚。永安市的陈某于2012年5月26日驾驶无脚踏功能的燃油助力车,行驶至永安市燕江中路榕树路口时,与相对方向由林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事故。经鉴定,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4.85mg/100ml。在案件的讯问过程中陈某提出质疑,认为其驾驶的车辆属于燃油助力车,不需要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而且在购买时商家也是这样明确告知的。对于司法机关认定该车属于机动车并且对其判处刑罚,陈某表示不理解。

友情提醒:按照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每小时,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每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同时,根据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关于机动车的分类规定,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燃油助力车,均属于轻便摩托车范围,性质是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上路行驶需要驾驶证和行驶证,同时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本案中,陈某所驾驶的无脚踏功能的燃油助力车,日常行驶最高车速达50公里每小时,空车质量近150公斤,应属于轻便摩托车并按机动车管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受到刑罚处罚。

本案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轻信商家对助力车属非机动车,不用办理上户、不用上牌的说法。在购买时要询问清楚,最好到正规的厂家购买,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 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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