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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致死3人获轻判 审判长称眼花判错

大家车网 2012-04-18 10:19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导读]近日,河南省陕县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

近日,河南省陕县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当事审判长解释说,负责审理该案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事件

车祸致死3人司机竟被轻判

去年9月16日,山西运城人张利强夫妇,开车送女儿去河南洛阳一所大学报到,随行的还有张妻的两个姐妹。行至河南三门峡境内时,一辆满载货物的重型半挂货车,从后面撞上张利强的现代轿车。坐在后排的张妻、女儿、大姨子当场身亡,张利强和小姨子受伤昏迷。

三门峡市交警认定:肇事司机杨新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3月6日,陕县法院“判处杨新华有期徒刑两年”。对此,张利强说,“判决书简直胡说八道,啥依据也没有就这么判”。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责或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解

轻判因民庭出具赔偿证明

陕县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从轻处罚的原因之一是:“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对此,张利强说,他至今没有收到任何赔偿。

陕县法院负责本案的审判长水涛承认,受害人没有得到赔偿,判决和实际不符,他们之所以这样判事出有因。此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而民事部分由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负责。减轻处罚正是根据湖滨区法院出具的一份赔偿证明,该证明称肇事司机赔偿了。

对于这一说法,湖滨区法院负责审理此案民事赔偿的法官翟二民说,他曾多次拒绝陕县法院及被告律师提出的赔偿证明要求,但陕县法院最后以公函的形式,要求湖滨区法院介绍案件审理情况,他们才开了“赔偿证明”。“你三番五次叫我这样,我都不给你出,现在你把事推到我身上,你是耍冤大头呢。”

■调查

赔偿证明有明显表述错误

在这份证明里,有这样的表述:“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其中,“被告赔偿被告”的说法明显错误。翟二民说,这个证明有瑕疵,但并没有被告人已经赔偿90万元的意思。“据被告称,据他称要赔多少钱,并没有说赔了90万元了。”

在这份证明里,“据被告人称”中的“据”和“称”字是手写体,在打印的文书中很醒目。若没有这两个字,就变成了“被告人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

在陕县法院下达的刑事判决书里,不仅去掉了“据”“称”二字,还把“能够赔偿”改成了“积极赔偿”。因害怕赔偿证明被陕县法院“做手脚”,4月6日,翟二民专门从陕县法院复印了这份赔偿证明。

■承认

审判长自称当时眼睛花了

对于判决与事实不符一事,审判长水涛说,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自己当时“眼睛花了”。“他证明写得有点含糊,我眼又花,我一看能够及时赔偿,他写错了,我们应该一个字一个字地抠。”

受害人家属聘请的律师毛转江说,不论有没有“据称”二字,陕县法院都应该核实被告人的赔偿收据,如此草率判决极不负责任。

目前,陕县检察院已向陕县法院提出纠错意见,认为本案判决与事实不符,陕县法院决定启动法律审判监督程序,本案或将再审。

责任编辑: 陶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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