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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该怎么罚 每个标准都不可模糊

大家车网 2012-04-18 07:29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

近日,浙江嘉兴发生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状告交管部门的闯黄灯司机终告败诉。与此同时,武汉等地的交管部门纷纷向媒体表示,闯黄灯也违法,处罚标准与闯红灯相同。最新的消息称,“闯黄灯”的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已经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执法标准。

对红绿灯,民众都不陌生。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出来等一等”。这对应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红灯停绿灯行”好理解,面对“表示警示”的黄灯,司机应该等,但继续行驶的话又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上并没有现成的答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与此相关的是第38条,“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争议恰恰就发生在这里。一是如何界定“已越过停止线”?是前轮已越过,还是后轮已越过,抑或是整个车身已越过?二是如果黄灯亮时,车辆没有越过停止线却继续通行,将面对什么处罚?依据何在?

从近日的舆论看,强调闯黄灯的违法性似乎占有绝对优势,其中不乏有专家和媒体直接将黄灯视同为“禁行灯”,将闯黄灯视同为闯红灯。甚至还有激进者建议取消黄灯,“一劳永逸地解决围绕 ‘闯黄灯’的争议”。

再回到文首提到的案子。司机舒江荣认为,法律并未硬性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不能通行。他是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把当地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

根据现有的报道,二审法院并未给出处罚“闯黄灯”的直接法律依据,而只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语义分析。法院认为,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黄灯亮时”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据此法院认为,在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系下,闯黄灯系违法行为。至于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仍然欠奉。从其他城市的执法实践看,则主要是将闯黄灯列入“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进行处罚。在“处罚法定”已经成为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的今天,由公安部甚至由最高层级的立法来明确“闯黄灯”的罚则,无疑是必要且紧迫的。

即使特定的闯黄灯行为按理该罚,也不宜矫枉过正,否认黄灯的意义。否则,就没有必要在红绿灯之外还另设黄灯了。设立黄灯的依据在于,由于受车辆的性能以及驾驶人的反应能力所限,将一辆正在行驶中的机动车完全停稳需要一定的耗时。以一辆正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的中级车为例,在看到黄灯亮时即踩死刹车,也不能保证在30米内完全停稳。何况从安全角度出发,踩死刹车从来不被鼓励(急刹车更易引发追尾、侧滑甚至其他严重交通事故)。因此,黄灯不仅必要,而且还应给予黄灯闪亮一定的时长,以提前警示来车及时采取停车措施。

一个新的趋势是,附有电子倒计时功能的红绿灯系统已经在大中城市普及,这将给驾驶人以更充分的时间提前采取措施,将车安全停稳在停车线前。当技术已能有效预防“被动闯黄灯”,统一“闯黄灯”罚则将变得更为合理。公安部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确和细化的“闯黄灯”执法标准时,也请别忘了红绿灯的技术标准。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新闻晨报)

责任编辑: 可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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