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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警:电子眼目前不监测闯黄灯

大家车网 2012-04-17 07:14 来源:京报网 作者:

本报记者 侯莎莎 实习生 王国强

近日,浙江嘉兴发生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闯黄灯司机败诉。该案在司机中引发热议——认定闯黄灯违法有何法律依据?此种违法如何处罚?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及一线交警,对这些问题予以解答。

现场:40分钟35辆车北京站路口闯黄灯

闯黄灯现象在本市比比皆是。

昨天晚高峰,在学院南路文慧园路口东西向,20分钟内,信号灯共亮起10次黄灯。期间,至少有10辆车在黄灯亮后,仍然越过停车线,穿过路口。这其中包括一辆公交车和两辆出租车。

晚高峰的40分钟时间里,北太平桥路口闪烁黄灯15次,出现至少7次闯黄灯行为。黄灯亮时,一辆运通公交车距离停车线还有大约5米,但司机没有减速,反而一脚油门,加速通过了路口。一辆黑色本田车试图在黄灯中穿过路口,但红灯亮起,本田车只能尴尬地跨在停车线上。

相同时段,在建国门大街北京站路口,15次黄灯期间有35辆机动车闯黄灯。

据一项网上调查显示,多一半的被调查者表示,遇黄灯“踩油门,能过就过”。

释疑:四问闯黄灯

问:处罚有无法律可依?

答:法律表述差半句。

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中的司机舒先生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即不能算违法。不少司机有着和舒先生一样的想法。他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明确写着禁止闯黄灯,那就不该处罚。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关于这一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那没有越过停止线的呢?一种理解是黄灯亮时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否则应该算是违法通行,应该受罚。但有另一种理解则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此不能进行处罚。法律表述差半句,结果造成截然不同的理解。

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认为,立法机关对此应予以明确。

问:本市有没有处罚闯黄灯?

答:电子眼暂不拍。

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及计分标准中规定,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罚款200元并记3分。记者发现,多地交管部门按照“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对闯黄灯进行处罚,也就是说闯黄灯违法等同于闯红灯。

本市是不是也在比照闯红灯,对闯黄灯行为进行处罚呢?记者了解到,目前本市对闯灯的处罚依据主要靠电子眼。本市的电子眼在市交管局网站上全部公示,电子眼类别中,并没有专门监测闯黄灯的,只有监测闯红灯的。

张金澎提出,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一起法院判例不会简单、直接地被其他司法机关引用。还有专家提出,执行法规应有延续和连贯性,平时一直没有处罚,因为一起案例引起各地警方的执法,势必会让市民觉得突兀和不解。

问:什么情况算“安全”闯黄灯?

答:看前轮是否过线。

黄灯亮时,车辆是不是已经越过停车线应以车辆哪部分判断,看车头还是车尾?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判定时主要是看车辆前轮是否已经越过停止线。

在路口,我们经常看到有些车辆由于没有留意信号灯、或是出于闯黄灯的故意,没有在停车线前及时停下,尴尬地跨线停车,因为担心违法,司机又向后倒车,引起后车的一片喇叭声。交警对此提示,司机在没有严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倒车,以免发生事故。

一位的哥则透露,只要不是4个轮子都越线了,电子眼不会拍摄。而且电子眼拍摄违法其实有个缓冲期,“红灯亮后一秒钟内不拍摄。”有法学专家提出,如何判断车辆越线这样的技术性问题,也应出台明确界定。

问:4秒黄灯要不要取消?

答:黄灯为司机留出缓冲时间。

据了解,四分之一的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路口,而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90%以上是不按信号灯行驶造成的,其中就包括闯黄灯。广州交警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了一则“闯黄灯酿惨剧”的视频:黄灯闪烁,一辆距离路口大约20多米的摩托车加快冲过路口,被一辆左转的小轿车撞个正着。摩托车零件散落一地,车主倒在地上一动不动。短短10秒钟的视频看得人胆战心惊。

另外,闯黄灯还容易造成路口拥堵。所以有些市民在接受采访时提出,应取消黄灯,全部换成读秒的红绿灯。

对此,一位一线交警表示,黄灯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作用,作为绿灯变红灯的一种过渡,使司机有充分的时间采取刹车措施,及时在变为红灯前将车停住。本市的黄灯闪烁时间设定为4秒钟,利用这段时间,一般可以顺利清空路口车辆,不会造成车辆在路口相撞或叉死的局面。

提醒:闯绿灯有时也违法

交警提示,有时闯绿灯也属于交通违法。“如果路口已因交通事故或其它原因堵死了,即使是绿灯,也要停在停车线后,避免路口彻底叉死。”

遇到这种情况,司机一定要服从现场交警的指挥。有时绿灯不能通行,红灯反而放行。此时闯红灯车辆即使被电子眼拍到,交管部门也不会处罚。

新闻背景

闯黄灯司机告交管败诉

2010年7月,司机舒江荣在一交叉路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了驾车闯黄灯行为。次日,交管部门对其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

2011年7月,舒江荣接受处罚,交纳罚款。但舒江荣于同年9月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又于2012年1月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嘉兴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条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的车辆不得继续通行。

(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 吴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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