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4-09 06:58 来源:新京报 作者:
■ 议事堂
2010年,浙江省海盐县有人因闯黄灯被罚,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近日,嘉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该判决引起广泛争议。
正方 不缺“明文规定”
“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各方并无异议。争议在于何为“明文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据此,在公共交通领域通行自由受交通信号限制的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而如何确定交通信号含义是一个技术问题。
在道交法所确定的以信号管制交通的语境之下,除信号灯允许通行的车辆以外,就是信号灯禁止通行的车辆,在逻辑上没有第三种可能。根据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结论只有一个:绿灯亮后,可以通行;黄灯亮后,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红灯亮后,所有未过路口的车辆均不得通行。
道交法中“黄灯表示警示”,而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有人认为两者矛盾。但所谓“警示”,必须是一种内容明确的指示,而上述法律中已授权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矛盾。□张国华(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反方 地方法院无权解释
道交法和实施条例均未明确将“闯黄灯”行为界定为违法。行政机关作出“闯黄灯”罚款并无法律依据。
法庭采取“反推”方式判案,针对实施条例中“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规定,推出法规“未明示”的含义是“未通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通行”。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无权创设法律。行政处罚涉及到行政权力对公民财产和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应严格遵循处罚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而不能通过反推的方式创制新的规则,此类“新规则”层出不穷将影响公民对法律的预期。
“闯黄灯”应从道交法中“黄灯表示警示”的含义去探究。“警示”和“禁止”明显不同,其含义应当是驾驶人遇黄灯应高度注意通行安全。
当然,法官如果认为法律条文的含义不明确,应当依程序向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解释,并根据解释作出判决,而不是在涉及到权力机关对公民处罚这么重要的问题上擅自解释。
出路 法律条文还应尽可能细化
反对者和支持者各自站在了支持自由,抑或支持秩序的两面。秩序、自由都是法律应考虑的价值取向,两者在冲突时,并不存在绝对的优先关系。执法者和司法者弥补立法缺陷的关键,在于能够真正把握该部法律的价值取向,然后根据这一取向作出说理详尽的决定或判决。道交法的价值取向是保障安全和秩序,适当限制自由。
当然,再精密的法律文本也不可能囊括未来所发生的一切。当法律条文不够严谨、不够妥善时,应该适时地启动法律修改程序。
责任编辑: 陈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