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3-16 08:12 来源:腾讯汽车 作者:
去年2月9日,72岁的毛老伯准备上一辆2路车时,因前门人多,走到后门上,左腿刚迈上去,车门关了,夹住了毛老伯的腿,车子起步,毛老伯摔倒受伤。
毛老伯认为,事发时自己是乘客,是公交公司的消费者,此事属于合同纠纷,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赔偿,而公交公司认为,毛老伯私自从后门上车,且只有左腿迈了上去,只能算行人,事情属于交通事故,应按《侵权责任法》赔。
按《消法》赔比按《侵权责任法》赔,可以多赔约28万元。毛老伯起诉宁波公交总公司,要求其按《消法》给予赔偿(快报3月9日曾报道)。
昨天,江东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毛老伯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宁波公交总公司,与接受其客运服务的消费者之间存在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公司以《宁波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的形式向公众告知“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实行前门上车”,系其对乘客作出的要约行为。毛老伯知晓乘车规则,却准备从后门上车,其手持免费公交卡的行为虽然表明其愿意接受客运服务,但改变上车方式,是对要约内容的变更,构成新的要约,除非得到公司方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许可,否则合同依法不成立。
但据毛老伯自述,其事先并未和司机沟通,且当时左脚上了车,右脚还在站台下,因车辆起步而被摔下,摔下后左脚被车门夹住,其他身体部位均在车门外,可见其始终没有完成上车,故双方的客运合同没有成立,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亦不存在。毛老伯主张依据《消法》索赔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他因事故造成损害,可以基于侵权关系另行索赔。
责任编辑: 杨小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