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12-31 17:39 来源:第一汽车资讯网 作者:
近日,市政府公布《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暂行规定》,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鼓励利用地下、楼顶等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2012—2015年,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可按不高于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配建商业经营面积。
鼓励“特供”:社会资金投建,可按其他商服用途以出让方式供地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城乡规划部门按照社会停车场用地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街巷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如果是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其他商服用途以出让方式来供应土地。
鼓励“自建”:小区条件允许,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新建小区、旧住宅小区、封闭式小区、开放式小区,在土地使用权、规划设计、停车现状、业主需求等方面情况各异,难以制定一条涵盖和适用所有情况的规定。
因此,规定提出,“单位或个人在住宅小区条件允许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可在住宅小区自有用地范围内(改)扩建停车场”。
鼓励“入地”:保泉评估基础上,可向地下要空间
在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情况下,鼓励利用地下空间,结合人防工程、园林绿地建设公共停车场。为避免破坏泉脉,规定提出,“在保泉评估的基础上,可利用地下空间建公共停车场,并按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地下)”。
其中,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的,可按人防工程立项。利用市政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须征得市政公用部门同意。
结合新建公园绿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可采取“停车+商业+绿地”、“停车+商业+公园”等模式建设。
鼓励“上天”:具备条件的,可用楼顶加建等形式建停车场
鼓励采取利用自有用地改建、利用楼顶加建等形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其中,鼓励党政机关及学校、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
已建建筑在安全、消防评估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可采取楼顶加建等形式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在符合济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供本集体组织使用的公共停车场。
鼓励“兼职”:可按不高于30%的比例,配建商业经营面积
规定提出,2012—2015年,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可按不高于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配建商业经营面积,但要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同时,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可按照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设置广告位。
税收优惠:有纳税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2012—2015年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建设费(非商业经营部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须按规定结建人防工程)。
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的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非主观因素造成纳税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省级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利用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包括地下人防设施)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的,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另外,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将逐步实行按区域类别进行差别收费。
责任编辑: 可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