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12-21 09:50 来源:腾讯汽车 作者:
司机因车辆碰擦将奔驰车主打死获死刑(2)
银色奔驰超车碰擦引发纠纷?
法院不认定
对于这一问题,此前,公诉机关的表述是“因张超车,两车发生碰擦”。但法院认为,“(这一认定)似将事故责任归结于被害人超车。但事实是,事发时该路段无监控录像,亦无其他证人证明碰擦过程,张某超车导致碰擦的认定仅源自郭冬宝及其妻郭某的说法,在张某已死亡及郭冬宝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的情况下,作出这一认定缺乏充分证据。”
法院认为,首先,车辆在自己道内行驶时超越其他车道的车辆属正常驾驶行为,事发时张某即便有超车行为,是否应由其承担事故责任亦应具体分析。其次,两车车损情况证明,两车系侧面的碰擦而非碰撞,且碰擦瞬间张车在前,郭车在后。结合郭车左后视镜碰擦后呈向内半收起状且外壳损坏情况,符合郭车从后以相对较快速度碰擦张车的情况,而如系张车超车时碰擦郭车,则郭车左后视镜应呈向外翻转状。第三,郭某证言证明,被告人郭冬宝在碰擦发生前曾打方向灯按喇叭提示对方,说明郭冬宝完全可以用减速的方法避免事故发生,而其并未减速。因此,起诉书认定“因张超车,两车发生碰擦”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予以纠正。
小碰擦发生后双方动手互殴?
法院不认定
“认定张某与郭冬宝双方互殴,也同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认为,此前起诉书认定双方互殴,仅基于郭冬宝及其妻称系张某先动手打了郭冬宝的脸一下,此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张某存在主动攻击行为。
法院认为,郭冬宝供述多处与所有目击证人的证言明显不符。证人郭某身为被告人郭冬宝妻子,其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较为客观真实,但根据证据采信原则,对其全部证言仍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具体分析。
被害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即拨打122报警,说明了其在当时情境下选择等候交警处理的主观心态。证人冯某的证言亦证实,当时郭冬宝情绪激动,还拽着张某看其车损情况,而张某则不怎么理睬郭冬宝,“一副爱理不理的样子”。
“张某在此心态下,果如郭冬宝夫妻所称一直辱骂进而主动打击明显年轻强壮的郭冬宝,显与情理不合。”法院表示,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两人在吵架中,一男子突然用拳头打了另一人头部一下,被打者即倒地了。单的证言亦证实其并未看到张某有先攻击郭冬宝的行为。
施暴者拎起被打者摔在地上?
法院认定
郭冬宝供述,在将张某打倒在地后,张某躺在其车头前面耍赖不让他开车走,他就用一只手抓住了张某的皮带,另外一只手拖住张某的脖子,把他往护栏那边拖,后来皮带断了,张某就掉在了地上。
但其妻子郭某的表述却是,当郭冬宝殴打张某倒地后,郭冬宝拎着对方的皮带,把他拖着拽了起来准备往下摔,这时皮带断了,对方掉在了地上,后脑先着地。
目击者包某的表述是:女子劝了几次后,打人的男子依旧不依不饶,被打者流了许多血。我在旁边不忍心看,就讲了一句:老哥,不能再打了。可是打人者瞪了我一眼,又用手提起被打者的腰带拖到路边,嘴里还骂“老子用车轧死你”,然后用力往地上扔。被打者头部着地一动也不动。
“关于郭冬宝有无拎起被害人往地上摔的问题,证人郭某、包某、杨某的证言关于此节的描述,虽在具体措辞上有所不同,但均证明被告人郭冬宝拎起被害人是‘往地上摔’或‘用力往地上扔’,致被害人皮带断裂、头部先着地。”
据此,法院认定郭冬宝实施了拎起被害人往地上摔致其头部着地的行为。
提醒
别为小碰擦而“激情动手”
去年7月31日晚上,市民陈先生骑着电动车,在水西门高架桥下同一辆银色现代汽车(微博)发生碰擦,车上下来3个人将其一顿暴打。事发后陈先生心有不甘,于是骑车追赶,终于在升州路与红土桥路路口追了上来。没想到车上那3个人又下车将其又是一顿暴打,之后,打人者逃跑。
今年8月份,升州路两辆汽车转弯时发生刮擦,随后,两名驾驶员下车互相对骂,并引发拳脚打斗,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记者从南京警方获悉,随着车辆增加,路段拥堵,驾车人员的“脾气”也越来越不好,而因为堵车、争抢车道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这些纠纷的发生,又进一步加剧了路段拥堵。事故本来不大,可动辄就因为一点轻微事故引发打斗,严重一点的都出了命案,就如这次法院审理的奔驰车主被暴打致死案,本来就是一个典型的小碰擦,赔付也花不了几个钱,可是却酿成了命案,奔驰车主被打死了,而打人者也面临着死刑。
对此,警方提醒说,轻微事故处理程序很简单,大家的车一般也都有保险,实在没有必要因为小碰擦而“一怒出手”。一旦发生此类事故,驾车人员应尽量控制情绪,心平气和处理纠纷,相互理解,花费最少的时间尽快处理完毕。
1 2责任编辑: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