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12-16 07:50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导读]全国关注的“368万天价过路费案”,15日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引起全国关注的“368万天价过路费案”,15日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被告人犯罪事实认定和判处刑期与原判决均有重大变化。
庭审结束后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罚金200万元。
同时,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犯伪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
■时建锋犯罪事实
两货车悬假牌 骗免通行费12万
经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份,被告人时建锋到其弟时军锋经营的沙场帮忙,时军锋明确告知时建锋拉沙车辆所用的“WJ-30055”、“WJ-30056”车辆号牌、证件均系伪造。2008年10月底,时建锋开始全面参与沙场经营管理,负责安排车辆营运、发放雇工工资、购买销售河沙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悬挂“WJ-30055”、“WJ-30056”号牌的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计人民币117660.63元。此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时建锋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3682110元。
■时军锋犯罪事实
伪造号牌证件 骗免通行费49万
经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时军锋在经营河沙生意中,为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用两辆货车在运输河沙时使用伪造的车辆号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共计2363次,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计人民币492374.95元。
■主审法官答记者问
为什么定诈骗罪?
答:本案中时军锋、时建锋非法使用伪造的武警车号牌及伪造的士兵证、军车驾驶证、行驶证和作废的派车单运送河沙,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规定按诈骗罪处罚。因此,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诈骗额怎样认定?
答:我们经审理认为,认定时军锋犯罪数额为49.2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的指控是正确的。
该涉案车辆出厂时标明的核定装载量是25吨,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现车辆超载时,应要求运输方卸载。因此,定罪的数额应按25吨通行费计算,超载加收的通行费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量刑是如何考虑的?
答:我们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审慎地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诈骗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在三年至十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时军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时军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时建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判处缓刑。
■专家看法
通行费认定额客观公正
刘德法(法学博士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院分别认定时军锋诈骗49万余元、时建锋诈骗11万余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判决只将被告人骗免的基本通行费作为诈骗数额,没有将加收部分计算进诈骗总额。我们认为这种认定是正确的:其一,基本通行费按照载货车辆的核准装载量计算,计算依据确定而合乎国家法律;其二,超载加收的通行费,在性质上已经属于行政处罚,如果再计算为诈骗数额予以处罚,必然导致重复处罚;其三,缴纳基本通行费是营运者的法定义务,骗免基本通行费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超载行为本身由多种原因所引起,超载及超载加收通行费不是必然的营运行为,超载形成的加收通行费与诈骗行为之间不是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将间接损失计算为诈骗数额,不符合财产犯罪的法律规定。
因此,一审对时军锋、时建锋的量刑适当,罪责刑一致。
责任编辑: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