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12-02 09:12 来源:江苏公路通讯 作者:
11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就江苏大方广告有限公司诉讼省交通运输厅强制拆除其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用地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江苏大方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这是一起行政相对人不服交通运输部复议决定,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交通行政案件。
在全省高速公路广告设施整治过程中,盐锡高速公路路政支队执法人员发现位于G2京沪高速靖江互通公路用地内有一违法广告设施,经实地勘察和多方调查取证,得知该广告是江苏大方广告有限公司所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违反了《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5月20日,盐锡支队依法向当事人制发了《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同时实施了行政强制拆除。
5月30日,当事人不服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交通运输部审查后,于8月9日依法作出了维持决定。当事人于10月19日再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南京中院庭审质证,认为省交通运输厅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交通主管部门,具有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组织强制实施的法定职责,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原告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江苏大方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该案件的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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